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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税务] 到底能不能为到加拿大探亲老人报Line 315 Caregiver Amount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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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墨灵 发表于 2014-7-21 09: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税务局的报税说明上不是很清楚地界定什么情况可以报,什么情况不可以报。通过与税务专家的谘询得出结论:没有一个简单的回答,要个案分析。

首先说说我的经历。岳父母曾经住过一年。当时不知道可以报这一项。直到岳父母离境后发现。于是去税务局要求调整(Adjustment)。接待的黑大妈说不行。我说行。于是一起翻开说明。她最后说:Yes, you may file an adjustment。后来顺利得到支票。

昨天就此事电询International Tax Office,研究了半小时。现整理如下:

1。在税务说明书上,亲属,65以上,住在一起可以报。但是后面又说VISITING YOU的不能报。那么什么情况是VISITING,什么情况不是呢?

2。大家知道,税务身分是与移民身分不同的概念。一个有加拿大合法居留权的不一定要向加拿大税务局交税,如果没有Canadian Tie的话。而没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的如果建立了Canadian Tie,就可以享受税务优惠。在税务身分定义上界定了在加拿大居住了183天以上为Deemed Canadian Resident。而同一份定义上又说,如果两国间有税务协议(Tax Treaty)的话,以税务协议为准。

3。再看看中加税务协议。税务协议上关于税务身分的界定也不是很明确,但是倾向于各自管自己的公民。探亲老人都是有双向的Residential Tie,在中国有房产,亲戚,收入等等。如果根据这些还是不能明确地分清哪一方更占主要(模棱两可的情况下),以Nationality定。中国籍不可以报。

就中国老人这种两地都有Tie的情况下,在界定Which Residential Tie Dominants in One Tax Year,超过183天已经在时间上,事实居留地方面提供了有利于申报的证据。所以申报一般都会成功的。但是,任何法律都不是包罗万象,黑白分明的。税法(Tax Act)在这方面就是一个灰色区域。有的同胞的申报被解释成不合法也是可能的。因为183天是一个重要的标志,但是不是唯一的衡量标准。正规,严谨的申报做法是事先要填一份Evaluation Form来确定是不是Deemed Canadian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如果是,填报就不会再有异议。注:既然是Deemed Canadian Resident ,可以报Caregiver Amount,也要申报自己的World Wide Income,交加拿大税!如果不是,就不要再继续徒劳了。

最后说明一下:税法的最终解释权不在税务局,在独立于税务局的税务法庭。也就是说,税务局的裁决不是终审。你有权去法庭上诉。程序是这样的,报税后不服的,可以Appeal,由税务局的Appeal Division的高级税务官重新审查。在一些灰色区域内,税务局的人,包括Appeal Division的Tax Auditor们都会倾向于自己(税务局)一方。如果你认为自己证据/理由充分,不服Appeal Division的Ruling,可以去法庭仲裁。税务局也有输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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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兔 发表于 2014-7-23 00:5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能不能为到加拿大探亲老人报Line 315 Caregiver Amount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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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辕阁 发表于 2014-8-6 02:55: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贴子有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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衫衫她娘 发表于 2014-10-9 19: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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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伤的歌 发表于 2015-1-15 00:3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叹为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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