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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技术移民] 加拿大「一刀切废技术移民积案」诉讼,再有一名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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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 发表于 2014-1-30 11: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刀切作废技术移民积案诉讼 一申请人败诉

    移民部以C-38「一刀切」法案将联邦技术移民积案作废,但有许多人是法案宣布至立法完成间的空档获准,但法案生效后仍遭作废,愤而提告,但接连两位来自台湾的申请人上诉案都遭法院驳回。法官同意移民部看法,指「获准」 (selection decision)只是核发签证「决定」(decision)的程序之一。

    移民部在2012年3月宣布以C-38「一刀切」法案,将2008年2月27日前送件,尚未达到「获准」阶段的28万多名联邦技术移民积案全数作废。但该法案直到6月底才立法完成,期间移民部指示外馆,继续审理积案,不少申请案在这段期间「获准」,但未能在法案实施前取得移民签证,最后仍遭作废。

    有申请人不满提出司法覆核申请,日前来自台湾的申请人刘力康(音译,LiKang Liu)上诉案遭驳回,不到两周,又有另一名台湾申请人林圳昆(音译,Lin Tsung Kun)也败诉。

    林圳昆是在2007年6月1日连同妻子与两名子女送件申请联邦技术移民,2012年2月9日收到移民部通知,指其案件已开始审理,并要他更新资料及补送文件。 但同年4月17日他收到移民部通知其案件不会再审理,无需提供文件。

    想不到5月23日又收到通知,指C-38法案生效前其案件将继续审理,6月4日审件的移民官在移民部「全球案件管理系统」(GCMS)中确认他的案件已达「甄选条件」(selection criteria)。

    「一刀切」诉讼,再有一名台湾申请人败诉。

    但8月8日他又收到通知,指法案已在6月29日生效,所有未达最后核发签证决定」的申请案均作废。于是他委请律师提出司法覆核。

    「甄选条件」语意认定分歧

    尽管两位申请人的代表律师论述不同,但结果却一样。刘力康的律师强调,C-38法案明文规定未达「甄选条件」(selection criteria)阶段者才作废,移民部不能扩大解释,影响申请人权益。林圳昆的律师则主张C-38法案中有关「甄选条件」的语意模稜两可,有违司法正义。

    但移民部则坚称,所有在2012年6月底前未获签证者,都因C-38法案生效而自动作废。且「获准」只是最后核发移民签证「决定」的过程之一,既然当时尚无「决定」,法案生效后,这些申请案当然一併作废。

    承审法官何纳汉(Justice E. Heneghan)接受移民部论据,认定「获准」只是最后「决定」的步骤之一,且他不认为法案中有关「甄选条件」的用词会让人混淆,也没有违背司法正义,于是驳回林圳昆的司法覆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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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不知道 发表于 2015-3-18 00:5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拿大「一刀切废技术移民积案」诉讼,再有一名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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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速轻柔 发表于 2019-3-15 22:2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多益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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