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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香港终院:居港1年可领综援 废"居港7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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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s 发表于 2013-12-18 09:4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星岛环球网消息:一名居港未满7年的新移民妇人在丈夫离世后,申领综援被拒后申请司法复核,在原讼庭及上诉庭被均被判败诉后,终审法院五名法官昨(17日)一致裁定妇人上诉得直,宣布申领综援要居港满7年的限制属违宪,并将居港期限改为回归前的一年便可申领综援。劳福局局长张建宗表示尊重法院裁决,但强调今次裁决只“针对、局限综援”,不涉及其他福利。  《星岛日报》报道,终审法院昨就新移民来港申领综援居港期限作出重要裁决,五名法官一致裁定居港七年限制违宪。张建宗表示,因法庭裁决要求返回2004年以前,居港一年便可申领综援,社会福利署将作出相应配合,尽快处理有关的申请。张又强调,今次裁决只局限于综援的申请,不涉及其他福利,因其他福利的申请安排,有个别政策目标及背景。
/ [) G% p7 K5 ?+ u+ {3 a  不过行政会议成员叶刘淑仪担心今次判决,对社会福利开支会有压力。她以2001年双非儿童庄丰源案作例子,终审法院判词当时引述入境处数字指,回归后43个月,在香港双非儿童只有1991人,但事实是判决后,12年间有超过20万双非儿童出生。自由党指判决震惊整个社会,并感到失望,促请攻府立即就原有政策立法,堵塞漏洞,并同时小心检讨其他福利政策。工党则欢迎裁决,民协冯检基亦认为裁决影响有限。
! k. ~0 N6 d% B  终院常任法官李义在判词中指,政府于2004年称为了节省金钱以达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性,根据人口政策专责小组报告,将以往申领综援的限制由一年修订为七年。但根据《基本法》第三十六条,香港巿民有权按照综援计划于99年7月1日情况,享受综援计划下的社会福利待遇,政府虽有权按《基本法》第一四五条作出修改,但亦必须合乎宪法层面,而有关限制必须达至合理的社会目的,性质必需要合理,以不损害受惠者既有的权益。
0 B1 W; q& U) J0 \0 O1 ^  李官解释,根据订定的社会政策,单程证制度是使两地家人团聚,而且大部分均是儿童,根据立法会文件的数字,于2002及2003年度有一半的年轻新移民是十八岁或以下,年轻人口增长能够解决人口老化问题。而单程证儿童可以豁免此限制申领综援,其新移民家长却不能受惠,他们大部分是低收入家庭,来港后要倚靠子女的综援。所以“居港七年限制”根本不能鼓励这两项重要社会政策,只 带来不良后果。
% b8 y" |0 V3 L- v" B6 N& ^( d+ Z! [   对于政府指有关限制可节约金钱,以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性,但根据政府数据,由98至2002年,新移民占申领综援总人数大约12%至15%,人数约4.5万至近7万人,至2003年升至18%。而2001至2002年财政年度,社署的总综援开支为144亿港元,向新移民综援人士则派发逾17亿元,惟这群人当中大部分人士均是未成年子女,他们占了当中综援9亿多元,只省下不足7亿元的支出,款额根本微不足道。
& l( T) y/ _5 \$ T9 X  就社署一方的证据指出,他们就“居港7年限制”已预先忠告新移民,惟李官认为只是向他们说“如果你们是穷困的,就请留在家中,因为你们在七年内不能领取综援,除非你们可以自己应付,否则不要来香港。”而且政府一方表示订下7年期限,是要求新移民贡献香港,但他们一般属工作能力低及穷困,难以实现这个期望,法庭反而认为新移民的家庭主妇照顾子女,也是一种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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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童 发表于 2014-4-27 22:05: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贴子有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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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痴 发表于 2014-8-9 00:42: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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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耗子 发表于 2015-5-30 10:5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香港终院:居港1年可领综援 废"居港7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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