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混乱的土地制度安排再次牵动公众的神经。此次是涉及商品房7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是否该向政府补缴地价问题。房地产占中国人家庭资产的绝大部分,70年使用权到期后是否需缴费、交多少,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再次诱发社会对抗情绪。0 ?" q# ?: f5 B; F1 V1 l1 ]
7 ]7 X; z2 {' `+ W( z* H
这一广受瞩目的争论发端于中国民营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浙江省温州市。当地居民卖房时发现,自己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仅为20年,并已到期,而中国大多数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为期70年。该居民向土地部门咨询,结果被告知,该土地使用权依法可自动续期,但应补缴数十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否则,她的房产将无法过户。3 g/ j2 n% P( r/ w; p0 C3 k
1 t+ e- _+ J! z H1 Y此事一经媒体报道,立即引发民众对住房财产权的担忧。他们担心,自己省吃俭用、重金购买的商品住房70年期满后,是否也要向政府补缴一大笔出让金。而按现行《物权法》,住宅土地使用权为70年,期满后可自动续期,但是否需补缴费用则不明确。
: l" F' x9 d( G! K+ |
3 d/ G- E ?) H/ }- M公众对产权稳定性的担忧,凸显了转型期中国产权制度的脆弱和法律基础设施的缺失。正在遭遇经济失速压力的中国政府必须尽快做出抉择:是任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随意解释法律,还是出台全国统一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法律解释和政策。
& j, b3 G" m9 N& j4 j" o+ a* z2 k/ B$ v2 Y: z8 Z1 ^2 C
3 v( u% q+ a4 P) Q2 C- e" M& r中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用于建造商品住房的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这些国有土地分别由各城市政府管理,行使所有权职责,并向企业和个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土地使用权按住宅、工业、商业等用途不同,期限分别为70年、50年、40年。- }' x! Y5 h( z) ^7 }/ s+ B m6 L
. a: N5 L1 L7 \+ o; I7 f
目前,围绕住房土地使用权“续期”,法学专家、土地学者、官方媒体意见纷纭。主流的意见是,按中国《物权法》的立法原意,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70年期满后,应无偿、自动续期;即使要补缴,也应该是象征性的,绝不能按商品房的市价补缴土地续期费用。这凸显了中国土地国有制的法律缺陷及其执行难题。/ i8 q9 c& s. `9 z# r% j
& \0 Y& ^" K# f/ v+ I# j1 _
在这起事件中,温州市土地部门的表态令人困惑,也超越了其职能和权限。显然,这是个全国性问题,是现行法律缺失造成的,必须由立法部门或国土资源部出台统一的规则,或至少应按内部程序请示上级部门再做决定。但是,温州市土地部门“应该续费”的表态,激发了公众对于住房产权不稳定的想象,反而使问题更加复杂化。* L/ b7 {1 Z$ ]1 L! u
1 V( F# Z: m) C# E( l4 U
笔者报道土地问题十多年,对当年《物权法》立法的相关争论记忆犹新。其实,该事件中有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现有的土地使用权为70年的商品房到期后,该怎么续期?另一个问题是,温州这种特殊的土地年限仅为20年的商品住房该怎么处理?这是两个相似但却不同的问题,必须分别处理。
" N& ?- Q2 ^$ B% h/ l! \+ x5 X' @9 v+ g! I
中国上世纪80年代后才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1998年后才实行住房商品化。2004年前,很多商品房使用的土地都是通过非市场化的“协议出让”方式,城市政府与开发商一对一谈判,签订出让合同。2004年8月31日后,中国推行商品房用地必须“土地招拍挂”的出让政策。此后土地市场日渐发育,地价和房价逐渐上涨,迄今已非昔日可比。$ }& d$ u1 Y; O" r- j
, R' G0 y7 T/ L; l
20年前,中国土地市场化、住房货币化程度并不高,商品房用地以协议出让为主,住房市场则以公房为主,与目前相比,价格很低。当时的一些商品住房,可能因某些原因,实行了20年或30年的出让期限。这就是温州此次“到期”商品房面临的问题。' w8 h3 \+ p' K. d8 U
( D# z: f2 l8 b8 b6 P这类不足70年标准期限的住房用地,目前在全国看并不多,处理起来也不算太难。为保证“起点公平”,这些20年或30年的住房用地到期后,可根据当时协议出让时的地价、结合通货膨胀率和土地年租金标准等,并考虑房产所有者的承受能力,计算一个适当的“续期地价”,把20年或30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统一补齐到70年,即可入市交易。也就是说,针对类似温州这种短期限住房用地,可采取合理补缴地价的办法解决。1 y0 L' u4 B0 @5 P' P2 W
+ x4 Q3 z9 T; I$ S* @2 e
对此,国土资源部应该出台统一的指导意见或政策性文件。但是,无论如何,不能如媒体报道的那样,用现在的房屋市场价来确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这会剥夺购房者的不动产增值收益,对购房者造成新的不公平,也不利于公众对国家法律和政策的稳定预期。 [2 }$ E" M$ g& Q. R( h
" h. r/ G5 X% [, \- _, @* j% n针对公众担心的70年住房用地问题,现行《物权法》早已明确,居民住房期满后,可“自动续期”。所谓“自动续期”,应该是无偿的。这主要有两层含义:
$ Z0 Y5 Z7 m. z! L
% ]5 F/ w* b/ s/ }8 K一是,无需申请,自动获得未来的土地使用权,不用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考虑到大多数商品房建造于1998年后,这些住房用地的续期问题,短期内并不会出现,也不用担心。但是,中国立法者应尽快制定法律或法律解释,明确相关政策。有土地学者建议,统一续期后,就不用再确定70年或50年了,最彻底的办法是取消期限,把这种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成无期限的权利,但这需要修改现行《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 i" l, O! G0 r8 l9 a" n5 t+ n
- [$ [ f1 v5 t2 a
二是,70年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已经包含在购买时的房价中,并由开发商一次性上缴城市政府。按土地学者的意见,70年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已非常接近于无期限的地价。而参与起草《物权法》的民法专家也认为,这种“自动续期”应是无偿的。即使收费,也只能是象征性的。否则,社会成本会很高,甚至危及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9 D! }9 Q2 L( v% j
: r0 S. x, i/ z7 @% t: r: ^
是否无偿续期,会涉及提前收回土地的补偿问题,也即,商品房在用地期限内遇到拆迁,该怎么补偿?如果规定70年期满后,商品房用地无偿“续期”,那么拆迁补偿就应主要参考房屋市价。如果按现行规定的70年补偿,就会很复杂:这套房屋用了多少年,土地使用权还剩多少年,计算拆迁补偿时要按“年期系数”修正,这会造成新的难题。
7 i, ^; l( P9 i& ]8 H& t
. ]3 r+ _" J6 \2 T6 F' u因此,笔者的看法是,作为技术性处理,像温州这样的20年期限的住房用地,由于当时购房时较70年期限的商品房更便宜,可由国土资源部出台相关政策,由房产所有者补缴合理的地价,把其土地使用权期限统一为70年,以确保不同购房者实现“起点公平”。; I) T" P/ O( Q9 Q" L1 Y6 f' D2 n' D
( @$ \) k! A* o7 \( _' j与此同时,对公众普遍担心的“70年续期”问题,人大应尽快修改法律或出台法律解释,统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甚至取消期限,变为永久性的土地使用权,并明确可无偿续期。果如此,一方面可稳定产权关系,普通民众的预期,一方面也会改善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一举两得,利莫大焉。
0 O& `, u6 y0 \8 Y: O# a0 d9 b8 \. U* f t/ I6 G+ B. 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