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混乱的土地制度安排再次牵动公众的神经。此次是涉及商品房7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是否该向政府补缴地价问题。房地产占中国人家庭资产的绝大部分,70年使用权到期后是否需缴费、交多少,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再次诱发社会对抗情绪。; W" t$ I. n* ^% S n7 }
5 O# h7 Z7 Y3 n9 M2 @# p
这一广受瞩目的争论发端于中国民营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浙江省温州市。当地居民卖房时发现,自己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仅为20年,并已到期,而中国大多数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为期70年。该居民向土地部门咨询,结果被告知,该土地使用权依法可自动续期,但应补缴数十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否则,她的房产将无法过户。
1 ~8 `# q4 d, p# E; i j& k1 x- }6 K$ M" c. Z
此事一经媒体报道,立即引发民众对住房财产权的担忧。他们担心,自己省吃俭用、重金购买的商品住房70年期满后,是否也要向政府补缴一大笔出让金。而按现行《物权法》,住宅土地使用权为70年,期满后可自动续期,但是否需补缴费用则不明确。
! }, j- B# R$ s3 P* ~1 ^- I1 Y$ [- [: {
公众对产权稳定性的担忧,凸显了转型期中国产权制度的脆弱和法律基础设施的缺失。正在遭遇经济失速压力的中国政府必须尽快做出抉择:是任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随意解释法律,还是出台全国统一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法律解释和政策。
+ y& f! J& c- G0 y6 p' l; V
4 b; Z; o5 C! v& k' u3 f' M3 B/ o
. q; U8 c) B9 @. q- Z1 m中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用于建造商品住房的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这些国有土地分别由各城市政府管理,行使所有权职责,并向企业和个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土地使用权按住宅、工业、商业等用途不同,期限分别为70年、50年、40年。
) r( ~ w7 }# ^6 F' N" D
8 n# o. r" O2 x) s O目前,围绕住房土地使用权“续期”,法学专家、土地学者、官方媒体意见纷纭。主流的意见是,按中国《物权法》的立法原意,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70年期满后,应无偿、自动续期;即使要补缴,也应该是象征性的,绝不能按商品房的市价补缴土地续期费用。这凸显了中国土地国有制的法律缺陷及其执行难题。
% Q; x- @3 N9 z9 d& t0 j6 S8 T
2 D' _5 @3 x+ |在这起事件中,温州市土地部门的表态令人困惑,也超越了其职能和权限。显然,这是个全国性问题,是现行法律缺失造成的,必须由立法部门或国土资源部出台统一的规则,或至少应按内部程序请示上级部门再做决定。但是,温州市土地部门“应该续费”的表态,激发了公众对于住房产权不稳定的想象,反而使问题更加复杂化。) J- C8 T. `1 _* o4 R" t' ^
/ s; e" M K# X# V. j6 k
笔者报道土地问题十多年,对当年《物权法》立法的相关争论记忆犹新。其实,该事件中有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现有的土地使用权为70年的商品房到期后,该怎么续期?另一个问题是,温州这种特殊的土地年限仅为20年的商品住房该怎么处理?这是两个相似但却不同的问题,必须分别处理。/ E8 @. ?% p5 r$ R
! E3 ] i4 J6 R, X# |4 ~$ g中国上世纪80年代后才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1998年后才实行住房商品化。2004年前,很多商品房使用的土地都是通过非市场化的“协议出让”方式,城市政府与开发商一对一谈判,签订出让合同。2004年8月31日后,中国推行商品房用地必须“土地招拍挂”的出让政策。此后土地市场日渐发育,地价和房价逐渐上涨,迄今已非昔日可比。
3 _/ g7 p/ f! K% r7 V: k/ X! F, S' U4 u" P- }. w8 y
20年前,中国土地市场化、住房货币化程度并不高,商品房用地以协议出让为主,住房市场则以公房为主,与目前相比,价格很低。当时的一些商品住房,可能因某些原因,实行了20年或30年的出让期限。这就是温州此次“到期”商品房面临的问题。
$ T# p9 Q# f, C' e( Q
2 E0 G$ p& }7 [' i& H, m这类不足70年标准期限的住房用地,目前在全国看并不多,处理起来也不算太难。为保证“起点公平”,这些20年或30年的住房用地到期后,可根据当时协议出让时的地价、结合通货膨胀率和土地年租金标准等,并考虑房产所有者的承受能力,计算一个适当的“续期地价”,把20年或30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统一补齐到70年,即可入市交易。也就是说,针对类似温州这种短期限住房用地,可采取合理补缴地价的办法解决。0 f+ ~ p w6 \3 d& g
) W' G8 m8 Q' v- B6 H( Z2 k4 ]对此,国土资源部应该出台统一的指导意见或政策性文件。但是,无论如何,不能如媒体报道的那样,用现在的房屋市场价来确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这会剥夺购房者的不动产增值收益,对购房者造成新的不公平,也不利于公众对国家法律和政策的稳定预期。; m. @( E( ^7 o+ c( a; @0 U/ r$ a
9 n; r% f( O# G3 w, |2 `( T* e% V针对公众担心的70年住房用地问题,现行《物权法》早已明确,居民住房期满后,可“自动续期”。所谓“自动续期”,应该是无偿的。这主要有两层含义:
@& u) Y- s/ b7 O" W8 d4 `, E" }* ~
- ^- k$ y$ p4 U) V2 B" x. u一是,无需申请,自动获得未来的土地使用权,不用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考虑到大多数商品房建造于1998年后,这些住房用地的续期问题,短期内并不会出现,也不用担心。但是,中国立法者应尽快制定法律或法律解释,明确相关政策。有土地学者建议,统一续期后,就不用再确定70年或50年了,最彻底的办法是取消期限,把这种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成无期限的权利,但这需要修改现行《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
+ y( _. p$ Y8 ^1 V4 T
1 x, u3 S& {# b; O5 T0 A二是,70年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已经包含在购买时的房价中,并由开发商一次性上缴城市政府。按土地学者的意见,70年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已非常接近于无期限的地价。而参与起草《物权法》的民法专家也认为,这种“自动续期”应是无偿的。即使收费,也只能是象征性的。否则,社会成本会很高,甚至危及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1 h' e$ W d; Y6 K# A8 f- f1 A) v
- o- [1 j* k4 K6 }3 x' C是否无偿续期,会涉及提前收回土地的补偿问题,也即,商品房在用地期限内遇到拆迁,该怎么补偿?如果规定70年期满后,商品房用地无偿“续期”,那么拆迁补偿就应主要参考房屋市价。如果按现行规定的70年补偿,就会很复杂:这套房屋用了多少年,土地使用权还剩多少年,计算拆迁补偿时要按“年期系数”修正,这会造成新的难题。' `$ X0 [( @) p3 v0 ?0 x
1 s0 G( v, Y8 Q因此,笔者的看法是,作为技术性处理,像温州这样的20年期限的住房用地,由于当时购房时较70年期限的商品房更便宜,可由国土资源部出台相关政策,由房产所有者补缴合理的地价,把其土地使用权期限统一为70年,以确保不同购房者实现“起点公平”。
8 v0 }4 ` V0 c/ m! D9 [* d. F7 t% t) C1 |; S. I1 `
与此同时,对公众普遍担心的“70年续期”问题,人大应尽快修改法律或出台法律解释,统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甚至取消期限,变为永久性的土地使用权,并明确可无偿续期。果如此,一方面可稳定产权关系,普通民众的预期,一方面也会改善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一举两得,利莫大焉。
+ `3 S1 S+ x, \
# B: ~# }$ A$ ~* Q4 V5 }& V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