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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版权现代化法案》C-11法案修订前后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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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在 发表于 2015-1-18 11:5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加拿大《版权现代化法案》修订前后变化

  加拿大《版权现代化法案》(Copyright Modernization Act)的修订发生在1997年,旨在使加拿大遵守其国际条约义务,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和《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在1997年修法后的10年中,立法改革的进一步尝试接踵而来:马田(Paul Martin)的自由党政府在2005年推出了C-60法案;随后加拿大保守党少数派政府在2008年和2010年相继推出了C-61法案和C-32法案。上述3个法案在联邦选举进行时都在议事过程中夭折了。

  长久以来,加拿大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被冠以是美国的追随者,这其中有政策的惯性,但更多的压力来自贸易与一体化的需求。美国数字媒体产业界长期指责邻国消费者侵犯其昂贵的版权收益,指责加拿大就是传播这些侵权出版物的帮凶。迫于压力,加拿大保守党主政下的政府早有修正20世纪就已成型的版权法制度的打算,一面响应美国的呼声,加强对音像产业财团的保护,另一面加大对数字内容消费者的政策收紧。哈珀(Stephen Harper)的多数派政府最后终于成功地使C-11法案历经3次修改尝试后,在2012年6月29日获得御准,2015年1月1日正式上路。

  《版权现代化法案》完成了按照WIPO条约修订加拿大版权法使之更为“现代化”的任务。有些人认为C-11法案赋予版权所有者的新保护措施超出了WIPO条约的严格要求。

  法案赋予作者和表演者发行作品的权利。发行权是指控制每个作品所有权首次转让的权利。此项权利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作品,包括C-11法案生效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作品。法案规定摄影师为摄影作品的作者,并赋予其相应的版权保护。在此之前,委托进行摄影工作的人被视为第一作者以及摄影作品版权的权利人。然而,C-11法案仍然允许委托进行摄影工作的个人以私人或非商业目的使用摄影作品。

  版权法赋予用户权利,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以新闻报道、私人学习、研究、批评或审查为目的使用作品。C-11法案将合理使用的例外规定扩展至以教育、讽刺和模仿为目的使用作品。然而,此项规定并不意味着以上述列举的某一目的的任何和全部使用都被允许。任何声称是合理使用的使用,除了以上述列举的某一目的进行的合法使用外,还必须要在具体使用的背景下证明其合理性。

  C-11法案限制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搜索引擎和云计算服务在诸如创建缓存副本和通过电信服务向公众传播作品等行为方面的责任。此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还将被要求设立“通知和通知制度”,即只要可行,他们必须向用户转发涉嫌版权侵权通知;他们还被要求保留判断用户身份所必须的记录。新版权法将明确规定实施“通知和通知制度”的方法和方式。举例来说,这些新规定必须提到:由版权所有者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发出的主张侵权的通知格式;接到主张侵权通知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向用户发出通知的责任;与来自作为涉嫌侵权大本营的电子定位的复制有关的补救措施的限制。

  C-11法案试图通过赋予权利所有者可以追踪促成侵权的服务的新工具来杜绝网络侵权。权利所有者可以起诉提供促成网络侵权的服务的任何人,可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网站、网站主机、点对点文件共享网络。在判断某一服务是否会促成侵权时,法院必须审查C-11法案中列明的几个因素。例如,服务运营商是否能够限制版权侵权行为;如果某项服务不被用来促成侵权行为,那么该服务是否还能在经济上生存下来。因此,议会已对法院在解释什么是广泛的诱因行为方面提供了一些指导。

  C-11法案中有关法定赔偿的规定与之前的版权法在该方面的规定非常不同。以前,每次侵权的赔偿金范围从500美元到20,000美元不等。相比之下,C-11法案依据侵权是否是以商业或非商业为目的来判定损害赔偿金额。权利所有者当起诉某个涉嫌非商业侵权者时可以选择法定赔偿(对于所有作品而言,某个单一的侵权诉讼的法定赔偿范围是100美元至5,000美元。)此项规定大大降低了个人因私人使用而产生的版权侵权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给用户提供了一丝安慰。(作者: 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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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jtfq 发表于 2015-4-7 23:30:5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辛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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