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编造的中国承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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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美国智库美国信息技术与创新基金会$ _( r- Y, m; M w
" y7 T! |5 `; h/ w (InformationTechnologyandInnovationFoundation,以下简称ITIF)的主席阿特金森与其合作者发表了一篇报告,指责中国没有履行入世承诺,他认为中国存在“创新重商主义”,对美国技术优势形成威胁。文章载于InformationTechnologyandInnovationFoundation的网站:STEPHENJ.EZELLANDROBERTD.ATKINSON,2015,FalsePromises:TheYawningGapBetweenChina’sWTOCommitmentsandPractices。这篇文章里面也反映了一些真实情况,但其主调夸大其辞,把符合国际规则的中国推动国内技术进步的措施扭曲为违反世贸组织规则。为此,他在文中编造了他理解的中国入世承诺,这份编造的承诺清单相当荒唐,没有专业性可言,但被人翻译为中文,在国内广泛流传,被当做中国没有履行承诺的证据。许多不是研究WTO的知名学者都从这个表上产生了中国履行承诺不到位的印象,并在各种场合将中国履行承诺不到位的说法四处传播。尽管阿特金森认为中国没有履行承诺,他同时认为不能与中国继续进行“法律接触”(legalisticengagement),而是要采取“建设性对抗”(constructiveconfrontation)措施,抛开法律直接上。阿特金森曾经在小布什与奥巴马政府任职,对中国相当了解。他这种看法与现任美国贸易谈判代表的莱特西泽不谋而合,后者也多次表示要突破世贸组织底线,与中国进行阿特金森所说的建设性对抗。阿特金森其实与拉米一样,非常清楚中国在法律上的合规性是没有问题的,不然他不会提出放弃法律接触的主张。但为了维护其政策建议的合法性,他编造了这份扭曲的承诺清单。清单英文版可以通过该基金会网站的报告原文看到,被人翻译为中文的版本如下,对这十一条的是非对错,我逐一简要分析解释:7 b, R; [# v8 c, x4 S' X( u
" k# r, D9 v7 d 目前网上流传的中国入世承诺版本各种各样,准确的很少。完整的入世文件中文翻译版本有公开出版并在国务院网站登出,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链接查对。但是由于WTO不是联合国专门组织,中文不是其官方语言。英文版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版本。现实中确实存在中英文翻译不一致产生的问题。使得中文成为WTO的官方语言是我们努力方向,但目前,严格上说,所有承诺应该以世贸组织网站上的英文官方版本为准,英文版本有兴趣的朋友请大家在WTO网站查找。但中文版本对大部分读者读起来比较方便,配合本文阅读使用没有问题。承诺除了中国入世文件中的承诺,即中国入世议定书及其附件和中国关税减让表、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第342段所列各项承诺,还包括WTO各多边协议、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及其扩围协议。对所有承诺做出合规判断远超我的能力范围,穷其一生恐怕难以完成。辨析阿特金森编造的承诺清单对我来说更为现实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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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特金森版中国入世承诺之一:不以技术转让作为市场准入门槛7 f# ?) A/ g- A; ]
+ J1 \! G) A. [# H; h 关于所谓强制技术转让问题,我曾经写了一篇文章《谈谈强制技术转让》专门说明。有兴趣的可以参考。据我们检索,不以技术转让作为外商投资准入的条件,这一规则在1994年以前没有出现在国际条约中。事实上,在整个上世纪八十年代,联合国曾经做出努力,希望采取措施控制技术垄断对经济发展和贸易的扭曲效果,为此制定了《联合国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公平原则和规则》和《技术转让守则》(草案),前者被通过推荐各国使用,后者最终没有通过。出于抵消跨国公司技术垄断的扭曲作用的目的,发展中国家采取了一些应对政策措施。1994年世贸组织协议达成后,发展中国家以*攻*的这些措施有一部分被世贸组织协议所禁止,但要求投资者转让技术的措施并没有进入WTO协议加以规范。1994年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签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第11章第1106条首次纳入了禁止强制技术转让的规定。2001年中国入世时,出于吸引外资等目的,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中第七条第3款中承诺,对外商投资的批准不以一系列履行要求为前提,包括不以技术转让为前提。这一承诺事实上超过了世贸组织主协议的要求,是绝大多数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在多边贸易体系下没有做过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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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目前对外资已从全面审批制转为备案制为主,96%的外资企业都不需要审批,网上备案即可。不以技术转让作为准入门槛是中国的承诺与规定。如果有哪个审批与备案部门以转让技术为要求实施审批或备案,投资者完全可以进行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这本来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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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目前的指责主要是把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混为一谈,扩大了强制技术转让的外延。中国企业在与外方进行合资谈判或者开展贸易时要求外方转让部分技术,这经常被当做是强制转让技术的例子。中国企业在与外国贸易商或者投资商谈判中提出技术转让要求,中国政府是无权禁止的。例如,当具有技术优势的外商销售设备给中方以后,中方由于不掌握设备的某些技术,不得不长期以高价购买设备提供方的技术服务和零部件,在这种情况下,中方要求外方转让部分技术,否则就放弃购买而使用其他替代设备。这种技术转让要求完全是企业成本效益核算基础上正常的谈判要求,对中方企业的这种议价谈判权利,应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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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方认为中国对部分产业有合资要求,不允许外方独资,从而客观上产生了强制技术转让的效果。对此,中国正在尽量取消一些产业的合资要求,这属于自主开放,不是WTO义务。但是,要求中国取消所有合资要求恐怕也是不现实的。到目前为止,我没有听说一般汽车整车以及基础电信产业有取消股权限制的消息。在这方面,中国国内是有争议的。扩大开放毕竟不是国门洞开,不设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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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对照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第七条第3款中承诺,中方做到了对外资不以技术转让作为市场准入门槛。中国至今没有在世贸组织收到任何成员对此提出的争端解决磋商要求。7 ?$ N6 S4 [" @9 h5 z8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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