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1分钟注册发帖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房屋地产] 中国混乱的土地制度安排再次牵动公众的神经

[复制链接]
影子771226 发表于 2016-4-23 09: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混乱的土地制度安排再次牵动公众的神经。此次是涉及商品房7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是否该向政府补缴地价问题。房地产占中国人家庭资产的绝大部分,70年使用权到期后是否需缴费、交多少,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再次诱发社会对抗情绪。7 C9 ]% k7 e% T
! m& p% ^" v9 N( e; k/ J
这一广受瞩目的争论发端于中国民营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浙江省温州市。当地居民卖房时发现,自己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仅为20年,并已到期,而中国大多数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为期70年。该居民向土地部门咨询,结果被告知,该土地使用权依法可自动续期,但应补缴数十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否则,她的房产将无法过户。
7 L& S1 G( L1 S- Z2 |# h3 X) H' a' ~/ J1 r3 e. N2 I( S
此事一经媒体报道,立即引发民众对住房财产权的担忧。他们担心,自己省吃俭用、重金购买的商品住房70年期满后,是否也要向政府补缴一大笔出让金。而按现行《物权法》,住宅土地使用权为70年,期满后可自动续期,但是否需补缴费用则不明确。
" [5 z1 I+ y! J+ X; ^8 s. q1 P0 y4 C, |* {; l* F
公众对产权稳定性的担忧,凸显了转型期中国产权制度的脆弱和法律基础设施的缺失。正在遭遇经济失速压力的中国政府必须尽快做出抉择:是任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随意解释法律,还是出台全国统一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法律解释和政策。, A# u' _* }: G7 U! P

' W$ k. E. h  j; M0 F
! B: Z+ O0 |/ X" Q: E0 f. k# n: b中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用于建造商品住房的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这些国有土地分别由各城市政府管理,行使所有权职责,并向企业和个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土地使用权按住宅、工业、商业等用途不同,期限分别为70年、50年、40年。
) q0 ~3 K# v/ [4 d+ K
- z7 |1 f; B+ R; u7 Z目前,围绕住房土地使用权“续期”,法学专家、土地学者、官方媒体意见纷纭。主流的意见是,按中国《物权法》的立法原意,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70年期满后,应无偿、自动续期;即使要补缴,也应该是象征性的,绝不能按商品房的市价补缴土地续期费用。这凸显了中国土地国有制的法律缺陷及其执行难题。
, `1 J! }8 K% b8 t3 m( S+ @) |( N) {4 G) n% `+ S
在这起事件中,温州市土地部门的表态令人困惑,也超越了其职能和权限。显然,这是个全国性问题,是现行法律缺失造成的,必须由立法部门或国土资源部出台统一的规则,或至少应按内部程序请示上级部门再做决定。但是,温州市土地部门“应该续费”的表态,激发了公众对于住房产权不稳定的想象,反而使问题更加复杂化。
* l6 I5 }, M% A& `. v" z
5 F7 V  w) r, q0 k8 k/ x! V笔者报道土地问题十多年,对当年《物权法》立法的相关争论记忆犹新。其实,该事件中有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现有的土地使用权为70年的商品房到期后,该怎么续期?另一个问题是,温州这种特殊的土地年限仅为20年的商品住房该怎么处理?这是两个相似但却不同的问题,必须分别处理。- p: x  B# p: m3 Q- F+ d- R

, r# f- V, e* P# A/ z中国上世纪80年代后才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1998年后才实行住房商品化。2004年前,很多商品房使用的土地都是通过非市场化的“协议出让”方式,城市政府与开发商一对一谈判,签订出让合同。2004年8月31日后,中国推行商品房用地必须“土地招拍挂”的出让政策。此后土地市场日渐发育,地价和房价逐渐上涨,迄今已非昔日可比。$ q: C# M2 F# y- g3 Z5 F

; |5 z, H" w1 a1 s8 o* P20年前,中国土地市场化、住房货币化程度并不高,商品房用地以协议出让为主,住房市场则以公房为主,与目前相比,价格很低。当时的一些商品住房,可能因某些原因,实行了20年或30年的出让期限。这就是温州此次“到期”商品房面临的问题。$ H# G2 {$ D6 x7 i! I) _
  D" }) [9 g. x& U6 E9 ~
这类不足70年标准期限的住房用地,目前在全国看并不多,处理起来也不算太难。为保证“起点公平”,这些20年或30年的住房用地到期后,可根据当时协议出让时的地价、结合通货膨胀率和土地年租金标准等,并考虑房产所有者的承受能力,计算一个适当的“续期地价”,把20年或30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统一补齐到70年,即可入市交易。也就是说,针对类似温州这种短期限住房用地,可采取合理补缴地价的办法解决。
, J0 q3 j% O. g$ A7 s) q0 |# i: y8 p$ ]9 M( }# ?( o) a; A
对此,国土资源部应该出台统一的指导意见或政策性文件。但是,无论如何,不能如媒体报道的那样,用现在的房屋市场价来确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这会剥夺购房者的不动产增值收益,对购房者造成新的不公平,也不利于公众对国家法律和政策的稳定预期。: Q' M& v3 r5 L6 E) {
8 s8 y9 K& `: M5 f+ R' \; K
针对公众担心的70年住房用地问题,现行《物权法》早已明确,居民住房期满后,可“自动续期”。所谓“自动续期”,应该是无偿的。这主要有两层含义:
: `3 T. Y, q0 H0 p; u2 e! f8 G. m2 O0 l! |& W) g: J
一是,无需申请,自动获得未来的土地使用权,不用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考虑到大多数商品房建造于1998年后,这些住房用地的续期问题,短期内并不会出现,也不用担心。但是,中国立法者应尽快制定法律或法律解释,明确相关政策。有土地学者建议,统一续期后,就不用再确定70年或50年了,最彻底的办法是取消期限,把这种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成无期限的权利,但这需要修改现行《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 f  q  e4 j* Z4 V. s6 }; U6 y
* \. h( c5 R6 _( L/ Z1 h
二是,70年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已经包含在购买时的房价中,并由开发商一次性上缴城市政府。按土地学者的意见,70年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已非常接近于无期限的地价。而参与起草《物权法》的民法专家也认为,这种“自动续期”应是无偿的。即使收费,也只能是象征性的。否则,社会成本会很高,甚至危及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
7 k6 A. H: h: v+ l8 A8 b5 c" [* \) g! m( ?4 E; T3 X
是否无偿续期,会涉及提前收回土地的补偿问题,也即,商品房在用地期限内遇到拆迁,该怎么补偿?如果规定70年期满后,商品房用地无偿“续期”,那么拆迁补偿就应主要参考房屋市价。如果按现行规定的70年补偿,就会很复杂:这套房屋用了多少年,土地使用权还剩多少年,计算拆迁补偿时要按“年期系数”修正,这会造成新的难题。
, {! V. I  a  x
  `% o7 E1 e) P因此,笔者的看法是,作为技术性处理,像温州这样的20年期限的住房用地,由于当时购房时较70年期限的商品房更便宜,可由国土资源部出台相关政策,由房产所有者补缴合理的地价,把其土地使用权期限统一为70年,以确保不同购房者实现“起点公平”。. q6 X4 ~6 I9 o. x
/ w" w& u, l8 {' o
与此同时,对公众普遍担心的“70年续期”问题,人大应尽快修改法律或出台法律解释,统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甚至取消期限,变为永久性的土地使用权,并明确可无偿续期。果如此,一方面可稳定产权关系,普通民众的预期,一方面也会改善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一举两得,利莫大焉。4 }& @! }6 c, O3 }2 ~- O# c+ k

6 h: ?1 D+ Z; _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夏雪宜 发表于 2016-10-15 11: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辛勤劳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1分钟注册发帖

本版积分规则

重要声明:“百事牛www.BestKnew.com”的信息均由个人用户发布,并以即时上载留言的方式运作,“百事牛www.BestKnew.com”及其运营公司对所有留言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立场等,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而一切留言之言论只代表留言者个人意见,并非本网站之立场。由于本网受到“即时上载留言”运作方式所规限,故不能完全监察所有留言,若读者发现有留言出现问题,请联络我们。

Archiver|小黑屋|百事牛

GMT+8, 2026-9-7 23:08 , Processed in 0.024071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