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儿戏的法律,“长赐”号堵塞苏伊士运河的狗血判决
一句话,为了钱,什么法律面子通通都可以抛到一边5月22日,苏伊士运河管理局(SCA)起诉“长赐号”东家长荣汽船的案子开庭。
结果毫无意外,长荣败诉。
只不过,虽然SCA胜诉了,却遭到了全世界的嘲讽和鄙视,有些船公司甚至打算改变航线,宁可绕路也不从苏伊士运河走。
可见,这场官司,SCA的胜诉很上不了台面。
当了解了庭审现场的事情后,我感觉即便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去看,也是对SCA和当地法院充满了鄙视。
事件回顾
2021年3月23号,长赐号因为大风天气,被风吹横在苏伊士河上,造成了6天运河大堵塞。
被营救被脱困后,该船直接被SCA扣下,说是要赔偿他们的损失才能走。
经过计算后,埃及方给出了账单,过路费9000万美金+的营救费用+各种损失总计9.16亿。
长荣最开始想给1.5亿私了,但SCA干脆果断地回绝了,很霸气地说“少一分钱也别想走。”
得,既然谈不拢,那就打官司吧。
庭审现场
SCA方面称,横船事件的主要责任在于驾驶不当,应当由其船东长荣汽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内容包括营救的费用、堵船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等,总计9.16亿美元
长荣汽船方面并不承认横船事件的责任在己方,认为SCA应当负主要责任。
并提出反诉请求如下:要求SCA立刻放行船只,并赔偿因不正当扣船行为造成的货运延误损失10万美元。
在庭审中,正荣的律师列举了大量此前几乎没有被媒体报道或关注的事实:
01驾驶员身份
长荣汽船和SCA所签订的运河通航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当货轮通过驻伊士运河时,由SCA派遣驾驶员上货轮,接替原来的驾驶员驾驶轮船。
也就是说,当横船事件发生时,驾驶货轮的并不是原先船东雇佣的驾驶员,而正是SCA派遣的驾驶员在驾驶。
02天气误判
根据当时的录音记录,SCA派遣的驾驶员曾经跟总部有无线电通话,通话中,驾驶员明确提出由于天气恶劣,请求延缓过河。但这一请求被SCA总部拒绝了,并明确要求立即起航。
正是因为总部的误判,下达了不当指令,才导致长赐号被迫在大风环境中航行,从而导致横船事故。
03牵引船缺失
按照SCA的相关规定,像长赐号这样的级别货船,过运河时必须在前后方各有一艘牵引船协助。但事发当天,SCA并没有派遣牵引船协助。牵引船的缺失是SCA的责任,也是导致横穿事故的原因之一。
04救援费用
根据合同条款,船只通过苏伊士运河所缴纳的通行费中,包含意外救援的费用。因此,SCA对长赐号的救援应该是免费的,船东无义务再支付这一费用。
综上,长荣汽船方面认为:SCA扣留长赐号是毫无法律依据的,应该立刻放行,并赔偿因为非法扣留而给长荣汽船造成的损失。
在铁的事实面前,SCA是如何为自己辩解的呢?
01甩锅船长
承认驾驶员是SCA的人,但不认为SCA应该承担责任。
理由是,驾驶员受船长指挥。如果当时船长认为驾驶员的某些驾驶行为是不合规的,应当制止,但是船长并没有制止,而是任由驾驶员驾驶,就等于默许了驾驶员的行为。
故,船长应该为驾驶失误负责。所以船东应该对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02甩锅船长
虽然SCA对当时的天气状况有误判,但驾驶员的违规驾驶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事故发生的运河段,规定最大的速度是8.6节,而当时航速高达13.5节,属于超速行驶,所以长荣应该对此负责。
什么?驾驶员是SCA的人,对,的确是我们的人,但他们也受船长指挥。
既然船长对他们的行为没有异议,那就相当于是船长在驾驶,所以SCA没有责任,船长有责任。
因为船长是船东的人,所以作为船东的长荣汽船应该为此承担所有责任。
我的看法
对于SCA的辩护理由,我相信正常人都会觉得很奇葩。
毕竟,SCA作为管理者、规范的制定者、和实操人员的派遣者,应当为自己的管理不当承担责任,即所谓的“权责一致”原则
一艘货轮应当怎样通过苏伊士运河,并不由船长或船东随意决定,而是依照SCA制定的各项规范来运作的。
如果船长不服从指挥、不听从安排、故意违反规范,那么毫无疑问他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
而本案中,作为行使管理权的一方,SCA及其派遣的驾驶员没有遵守他们自己制定的规范,却倒打一耙,把责任甩锅给船长,这和贼喊捉贼有什么两样?
试想,假设当时不是SCA派遣的驾驶员在开船,而是船东雇佣的船长开船,有没有可能根本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故呢?
如果是这样,那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正是因为SCA派遣了驾驶员,所以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SCA提出,船长才是轮船的最高指挥者,当船长认为驾驶员的驾驶行为不妥当或者违规的时候,应当制止,没有制止就应当承担责任。
这个论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一艘货轮从启航地到目的地可能要连续航行一个月甚至几个月,绝大部分时间是在一般水域航行的。对于通过苏伊士运河这样的特殊水域,通常只有几个小时。
如果是在一般水域航行,船长不可能接受任何一个第三方随意派遣的驾驶员,更不可能把驾驶权随遇交出。
在苏伊士运河这样的特殊水域航行的时候,船长对作为管理方的SCA派出的驾驶员,自然会产生专业信赖和管理服从,所以才会把驾驶权交出来(按照规定,他也不能不交出来)。
在这一特殊水域,船长已经不再是船上那个权力最大的人,也不是船只驾驶的最高指挥官,根据“权责一致”原则,也就不应该成为发生事故后的第一责任人。
其次,所谓“天气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这一论点也是站不住脚的。
长赐号之所以横在运河,是被大风“吹横”的,而不是驾驶员掌舵不当,把船只“开横”的。
连SCA自己派遣的驾驶员都向总部申请停止航行,很明显,当时的天气是不适合航行的。
但是,SCA总部却拒绝了驾驶员的申请,强令船只航行,最后导致船被风“刮横”了,又怎么能说不是大风的原因呢?
我相信,我在今天文章里提到论据和论点,长荣的律师在法庭上一定也提出过,因为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
理论上,事实是不容推翻的,也推翻不了的。
在责任如此明确的情况下,长荣还是输了官司。
可见,“装聋作哑”不仅仅是一般人耍赖的伎俩,在一些严肃的场合,那些披着公平公正外衣的人,依然可以“装聋作哑”,对事实和证据装作看不见,听不到。
多多益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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