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羊补牢,香港拟依据紧急法就“禁蒙面法”立法并颁宵禁令
乱成一锅粥的香港就是一个自讨苦吃的天大笑话香港无线新闻星期四引用消息来源报道,港府行政会议星期五召开特别会议,拟依据紧急法,就“禁蒙面法”立法。
南华早报引用消息人士称,陷入困境的香港政府将于星期五宣布禁止人们在抗议活动中戴口罩。一位消息人士说,如果这项法令获得通过,新法将在短时间内生效,并补充说:“没有必要等到下星期。”
港媒“香港01”引港府消息人士表示,“禁蒙面法”的相关筹备工作已经进入收尾阶段。
香港亲政府建制派星期四成立推动政府制定相关法令的推动组。香港商业电台报道,由建制派成立的禁蒙面法推动组将发起网上联署,并计划会见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促请政府尽快订定禁蒙面法。
另外,香港警方还敦促政府实行宵禁,以帮助遏制香港不断升级的骚乱。不少香港警察在“制暴”过程中不佩戴警号等标识,使得港人无法指控他们在执法中出现的滥权和过度使用武力等行为,香港目前警民对立激烈。
香港泛民团体民间人权阵线(民阵)星期四发表声明,反对港府行使紧急法以及订定蒙面法。民阵强调,民众在游行中戴口罩面罩是为了保障生命安全,第一个应该禁止蒙面的是滥用致命武力的香港警队。
民阵星期四下午5点在其脸书发表6点声明,指出紧急法是殖民恶法,赋予港督无上权力用以压制被殖民者。民阵认为,必须废除殖民时代遗留的紧急恶法,阻止行政机关权力膨胀,迫害香港市民。
民阵在声明中指出,第一个应该禁止蒙面的是香港警队。香港警察在最近的行动中多次滥用致命武力,多次以各式子弹打向示威者、记者的头部及眼部以致永久性不能恢复的伤害;甚至用实弹行刑式意图杀害一名仅手持塑胶水管的中学生,却因为警队遮蔽警员编号、蒙面而令公众无法监察警队,无法作出投诉、追究。民阵“敬请警队做好榜样,不需借紧急法权力立法,政府上上下下以身作则,不蒙面的榜样由前线警员做起”。
香港示威者继续抗议警察10月1日开枪将一名十几岁的年轻抗议者打成重伤,他们与警方的冲突一直持续到星期四凌晨。
民阵在声明中重申,民间的诉求已经很清晰,五大诉求缺一不可。声明说,林郑目前只是勉强算有回应其中一项诉求,而最基本、最获广泛支持的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仍然无影无踪。声明表示,如果林郑只会用严刑峻法来对付前线抗争者,并以“对话”的公关表演来糊弄港人,想必是徒劳无功,只会招致更大反弹,更难收拾的局面。
资料显示,《紧急法》制定于1922年。这条法令允许在紧急状况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行政长官可会同行政会议,在不须立法会通过下,订立针对通讯、出入境、逮捕等事项的紧急法律。1967年,香港发生“六七暴动”时,当时的港督戴麟趾(David Trench)引用过。
十一枪击引发抗议潮 港警促特首颁宵禁令
香港已经紧绷的警民关系,在港警称发射实弹射击18岁中学生乃是“自卫”后再次恶化。最新消息是,中枪学生被控参与暴动与袭警。同一时间,港警也要求特首提出对策,不要让警员“孤军奋战”。
综合《香港01》、《明报》、《香港苹果日报》等多家港媒报导,荃湾中枪男学生遭控“参与暴动”罪”和“袭警”罪。3日下午法院也传唤他到庭接受讯问。除了他之外,还有6名38岁到18岁的男子也被控“参与暴动”罪。
另外,综合港媒报导,香港警察队员佐级协会敦促政府颁布宵禁,或根据殖民时代严格的《紧急法》采取措施,以赋予港警更大的权力,以应对不断升级的社会动荡。
“反送中”在香港发酵四个月后,激进的反政府示威者在香港继续以暴力表达不满。《南华早报》提到,在中国庆祝十一国庆隔天,警方表示一天之内发射了约1400发催泪弹、900枚橡胶子弹、190枚布袋弹和230枚海绵弹。
这个数字对比到6月9日冲突爆发到9月20日之间4个多月,总共发射了3100枚催泪弹,590枚橡皮子弹,80枚豆沙袋弹和290枚海绵弹。
香港警察队员佐级协会(JPOA)抱怨,香港特首林郑月娥至今尚无提出任何具体解决方案,港警疲于应对各区冲突。
多家港媒也报导,许多示威者在2日喊出“解散警队”诉求,对警方实弹射击示威青年感到强烈不满。在事件发生的荃湾,数以千计的示威者周三(10月2日)晚间参与“和你行荃湾”集会,在荃湾沙咀道球场合唱《愿荣光归香港》,呼吁港人关注枪击事件,并谴责警方近距离枪击示威者。
不过和平示威再次转为暴力抗争,有示威者用杂物设置路障,堵塞交通,有人投掷汽油弹。警方则发射催泪弹和橡胶子弹,驱散人群。
同一天,在黄大仙、屯门、将军澳、铜锣湾和沙田各地都有数百甚至数千群众聚集抗议。
“中级武器”警棍变“低杀伤力武器”
在香港警民关系日益紧张之际,港媒报导警务处修订《程序手册》内容。 其中,警棍、橡胶和布袋弹及水炮车接列为“低杀伤力武器”,可用来应对暴力攻击。
在旧版的手册中载明,“中级武器”警棍可用来应对暴力攻击,现在则是罗列多种“低杀伤力武器”。《明报》引用警权团体意见,认为“将各武器置于同一层级是太笼统,警员使用过度武力时变得难以追究,令警员误解武器的武力”。
此外《手册》中提到面对“致命武力攻击”时可使用枪械。新版本中,致命武力攻击的定义为“以殴打行动引致或相当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体严重受伤”,与旧指引的“以殴打行动意图引致他人死亡或身体严重受伤”不同。
《明报》引用监警会前委员郑承隆意见,他认为新版《手册》下,警员开枪弹性较大,但也强调警员用武时,必须根据《警察通例》使用最低程度武力,并于达到目的后立即停止使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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