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奇葩新法规放任坑蒙拐骗偷全部无罪
CBC报道了一条略显奇怪的新闻:近年来,加拿大各地法庭都不再审理小偷小摸、小额诈骗、打架斗殴等案件,此类诉讼的被告一概释放。法院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因为加拿大的法官和检察官人手严重不足,案件积压严重。为了将有限的司法资源专注于最重要的大案要案,法庭决定,罪行较轻的案件能撤销就撤销。
普通人工作量过大的时候,会要求增加工作时间。而加拿大法官在工作量过大的时候,决定减少工作量,甚至不惜为此放走坏人。
这种趋势,在加拿大最高法院通过“乔丹判决(Jordan ruling)”之后更加明显。
2008年12月,BC居民乔丹(Barrett Richard Jordan)因涉嫌持有和买卖*品被警方逮捕,随后被提起诉讼。但因为检察官和法院的多次拖延,乔丹的案子4年多都没有开庭审理。
乔丹的律师Eric Gottardi根据《加拿大人权和自由宪章》中“任何嫌疑人都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得到法庭审判(Any person charged with an offense has the right …. to be tried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的规定,要求法院尽快审理,但先后被BC省最高法院和BC省上诉法院拒绝。接着,乔丹将官司打到了加拿大最高法院(Barrett Richard Jordan v Her Majesty The Queen)。
乔丹案的律师Eric Gottardi在法庭上
2016年7月,加拿大最高法院做出判决称,乔丹等待开庭的时间确实过长,已经超过“合理的时间范围”。乔丹的案子被法庭当场撤销,嫌疑人也被无罪释放。
借助“乔丹判决”,加拿大最高法院从此对案件审判的“合理时间范围”(within a reasonable time)进行了明确规定:省级法院的刑事案件必须在18个月内开庭审理,高等法院案例必须在30个月内开庭审理。超过这些时长的都属于“不合理拖延”(unreasonable delay),犯罪嫌疑人将被无罪释放。
加拿大检察官协会(Canadian Association of Crown Counsel)主席Rick Woodburn说,法院优先解决大案的做法可以理解。但如果轻罪案子不再审理的做法成为常态,加拿大就需要决定,是否应该将这些轻罪行为直接从刑法中删除,否则法律的严肃性将遭到挑战。
将轻罪行为无罪化的做法,美国已有先例。2014年,美国加州通过47号法案(California Proposition 47),将一些原本属于轻罪的行为变成无罪,比如金额小于950美元的盗窃。
加州方面说,此次修法的目的是缓解人满为患的监狱压力,同时为政府节省大笔经费。
这些说法理论上讲没毛病,但总觉得有点儿别扭。许多大罪都是从小罪发展来的,俗话说:“小时偷针,长大偷金。”将犯罪的萌芽掐死在摇篮里,不仅有益于社会秩序,也能及时挽救误入歧途的当事人。
“效率优先”的思路,确实一定程度治疗了检察官、律师和法官的拖延症,提高了司法资源的使用效率。但它的社会效益呢?
加州47号法案生效以后,当地的邮包盗窃案和汽车盗窃案迅速上升,甚至促进了“邮包代收”行业的形成。而在加拿大,乔丹判决之后的2年多里,商店里的小额盗窃也明显上涨。加拿大零售行业委员会(Retail Council of Canada)大西洋区总裁Jim Cormier说,没有法律威慑之后,商店盗窃行为越来越猖獗,店主却毫无办法。现在盗贼们去商店偷东 西再也不需要提心吊胆,他们直接“拿起来就走(grab and go)”,仿佛这是无比正常的一件小事。
2012年,安省青年Fouad Nayel被Adam Picard枪杀。但因为多种原因,案件拖延了4年都没开庭。乔丹判决生效之后,死者的父母眼睁睁看着凶手轻松走出法庭,无比崩溃。他们和其他重大刑案的受害人一起质问:我们的司法系统在保护嫌疑人权利和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有没有考虑过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法律到底有什么用?或者换言之,法律的价值到底是什么?古今中外的哲学家和司法实践都为此进行了不懈的探索。目前公认的法律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公平、效率、秩序、安全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这些价值并不能同时实现,甚至很多时候有些价值是互相冲突的。比如现在,我们加拿大就面临着“效率”与“安全”甚至“正义”的冲突。
在资源有限的残酷现实中,我们为了省钱,更了更高效地分配资源,不得不牺牲“安全”。那么,下一步是不是就要牺牲“正义”?希望这不是危言耸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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