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雨灰色 发表于 2017-4-12 00:43:15

加拿大一华人分割2房为9房分租给9名麦马大学生

一名姓江(KONG,音译)的华裔将一间只有2睡房的小房子改建成9间睡房,该分割房地址还是与12间分割房是邻居,距离麦克马斯特大学只有数百米距离,步行只需10多分钟。

2房独立屋改建9房分割房

这间两层楼的小房子原来的设计是二楼只有两间卧室,一楼厨房,还包括一个地下室。


随后,业主对该建筑物进行大装修,二楼还是两间卧室,一楼主层装修出三间卧室和一个厨房,地下室四间卧室和一个厨房。

最后这间小小的独立屋变成九间卧室和两个厨房。

江先生把卧室分租给麦马的学生,但他自己并不住在这间房子里面。


发生火警,分割房曝光

根据法院文件显示,2014年10月,该物业发生火警,当时房子里的所有九间卧室都是麦马的学生租住。

起火位置发生在通往地下室的楼梯处,并且是故意纵火的。

2011年11月11日,汉密尔顿消防局发出两项“命令”,勒令物业拥有人或占用人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该土地及房屋的消防安全。

消防局发出的命令将建筑物描述为“家居式出租屋”(residential lodging home”),并要求采取措施,以符合寄宿,住宿房间的“消防规则”要求。

房东江先生不服,于是向安省消防部队提出上诉,2015年5月22日消防委员会复核后表示,该物业符合“家居式出租屋”标准,并确认汉密尔顿消防局“命令”中的大部分要求。

该命令勒令业主修复这间物业,包括:

*修复墙壁和天花板的开口;

*维护出口照明和灭火器;

*提供额外的灭火器;

*制定一个可接受的消防安全计划;

*楼梯间出口需要建造隔火装置;

*地下室需要提供第二个出口。

江先生于2015年6月3日再次向消防安全委员会提出上诉。理由是该财产是个人住宅单位(individual dwelling unit),不属于“家居式出租屋”。

法院分析

2016年9月28日,聆讯在安省安全、牌照上诉和标准仲裁法庭(Safety, Licensing Appeals and Standards Tribunals Ontario)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进行。



消防安全委员会指,任何住宅单位必须符合至少3项标准:

(a)它必须包含一个单独的房间或一系列补充使用的房间。

(b)必须在单一租约下运作。

(c)必须作为管理单位运作。



至于“家居式出租屋”,消防规定不提供正式定义。但根据“守则”B部分第9.3.1.1(1)条规定,寄宿舍( boarding houses) ,出租屋(lodging houses)和分租屋(rooming houses)的要求适用于:

(a)建筑物高度不超过3层,建筑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

(b)为四名以上人员提供住宿,以换取报酬或提供服务

(c)没有专门用于个人的浴室和厨房设施。

最后判决

最后,委员会指江先生未能证明房屋是单一租赁,因此最后裁定该房屋不属个人住宅单位(individual dwelling unit)。


江先生最后必须需要遵从“命令”的要求,在指定时间修复房子。

西风叶 发表于 2018-7-17 09:05:25

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加拿大一华人分割2房为9房分租给9名麦马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