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续续 发表于 2017-2-26 11:17:20

加拿大公司公开为中国贪官"造身份"助隐姓埋名

对于从中国大陆携款出逃的人来说,除了需要洗钱外,还需要能隐姓埋名潜伏在当地生活。加拿大温哥华的一家公司以提供一种“造身份”的服务,吸引了中国大陆外逃犯。

Amicus International Consulting在其网站上标出这项服务:匿名生活(Anonymous living),并称:“匿名的生活虽然开始时极其困难,但通过按专家的建议做了仔细准备后,是可以实现的。”

另一项标出的服务是国际囚犯条约转移(International Prisoner Treaty Transfers),就是允许合格的外国公民返回他们的原籍国服刑。



Amicus给出了2个成功的案例分析,其中1个是中国人邝婉芳(Kuang Wan Fang,音译)和俞英玉( Yu Ying Yi,音译)的案例。

邝婉芳和俞英玉分别是前中国银行2名经理的妻子。2008年8月29日,这2名经理Xu Chaofan 和Xu Guojun在美国拉斯维加斯法院因敲诈勒索、洗钱、将盗窃财产运出国境,以及护照和签证欺诈,分别被判300个月及264个月监禁。

庭审获得的证据显示,这2名前银行经理诈骗了中国银行至少4.85亿美元。在他们的妻子、亲戚和其他人的帮助下,他们将这些钱在加拿大和美国洗白,其中包括大量与拉斯维加斯*场的资金交易,例如从2万至8万美元的*注。

邝婉芳和俞英玉在美国都被法院判了120个月的监禁。她们害怕刑满后被遣返中国,找Amicus提供帮助。

办新身份后转往他国

Amicus在个案分析中称,他们2009年5月收到邝婉芳和俞英玉的咨询,问可以为她们做什么。因为她们是中国公民,服刑后会被遣返中国。Amicus的目标是,把她们转移到一个安全的国家服刑。

按案例分析中所说,Amicus需要找到能接受正在美国服刑的罪犯当公民的国家,这国家要与美国有囚犯转移协定,不会在刑满后把人遣返中国。

Amicus称,他们通过第二国籍及国际囚犯条约转移服务,帮助邝婉芳和俞英玉获得了西班牙公民身份。在2011年9月9日及9月23日,俞英玉和邝婉芳分别被成功转移到西班牙。

按《南华早报》对Amicus的相关报导,美国联邦监狱局证实,俞英玉和邝婉芳确实在上述日期离开了美国的拘留系统,但没列出她们去了何处。

合法性问题

Amicus强调,他们提供的服务是合法的,也警告潜在客户,“使用被盗、假冒、克隆、借用或修改的身份是非常危险的”。他们使用的是国际上在推销的各种合法的公民计划。

据《南华早报》报导,代表中国在加拿大的中信银行(CITIC)的温哥华律师杜海姆(Christine Duhaime)称,中国公民必须在中国合法改名字,然后才能在办相关手续中使用,否则,那些逃犯和犯罪都很容易有合法的新身份了。如果Amicus是帮助客户合法改名字,获得一个新的身份,就是合法的。

《南华早报》称,他们多次要求Amicus做采访,都没能如愿。但是,2015年9月24日,邝婉芳被遣返中国,在福州长乐机场被大陆女警带走。按当时的中方官方说词,那次的遣返,是中美双方合作的行动,没有提到西班牙。

Amicus在其网上对俞英玉和邝婉芳个案分析中说的是:“通过结合我们做得最好的 — 第二国籍和条约转移–我们提出了解决她们问题的最佳方案”。不过,邝婉芳从2011年9月23日离开美国拘留系统后,到2015年9月被遣返之前的行踪及发生了什么事,都未见报导。

震惊!加国公司展示成功案例 为中国外逃贪官洗白

“你想隐姓埋名吗?我们能帮你。”

据香港《南华早报》披露,加拿大一家公司在网上明码标价招揽“有特殊需要”的客户,帮助他们“隐姓埋名”在异国获得新的身份。而被该公司对外展示的“成功案例”,竟然就是举国震惊的“中行开平案”两名外逃女嫌犯。



参考消息网-锐参考在这家名为Amicus国际咨询公司的官网主页上看到:该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国际囚犯遣返、加拿大移民、双重国籍、旅行和隐姓埋名生活(Anonymous Living)”,网站特别提到,公司专为“那些面对极度特殊和挑战性处境的客户”提供解决方案,“我们会给你提供新的法律身份”。


那么,Amicus到底是给哪些需要处理“特殊情况”的客户服务呢?

其官网首页提供了一个“案例研究”的链接。打开页面后赫然入目的“客户”照片,就是当年“中行开平案”两名主犯之妻邝婉芳(Kuang Wan Fang)和余英怡(Yu Ying Yi)。

2001年的“中行开平案”被称为1949年以来最大的银行资金盗窃案。公开的资料显示,其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40亿元。这一“纪录”迄今未被打破。

该案主犯分别为中国银行开平市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三人。他们涉嫌贪污共4.85亿美元资金。许超凡的妻子邝婉芳,许国俊的妻子余英怡也共同涉案。她们和丈夫在2001年10月外逃美国。



案发一周后,国际刑警组织迅速发出“红色通缉令”。次年6月,美国法院以诈骗、洗钱、跨国转运盗窃钱款、伪造护照和签证等罪名分别判处许超凡和许国俊入狱25年和22年。余英怡和邝婉芳也分别获刑8年。

为何十六年前外逃、且已在美国被判刑的中国贪官之妻,不仅成为这家加拿大咨询公司的客户,还被高调地当做“成功案例”对外宣传?

同时,令人颇有些困惑的是,Amicus不仅完全没有避讳这两位客户的外逃人员身份,还在案例介绍中详细说明了邝婉芳和余英怡的上述“案底”,并称在2009年,这两位被告就开始和Amicus接洽。

“我们在详细分析了她们的案子之后,定下了目标:将她们送到一个能让她们安全的国家。”Amicus称,“中美没有签署引渡协议,两人如果被遣返中国,可能被判死刑。”

该公司称,其最终实现的“洗白”方案是:“先帮助余英怡和邝婉芳获得了西班牙公民身份,然后着手办理引渡她们到西班牙的手续,最终两人在2011年9月被先后引渡到西班牙”。



“不过邝婉芳的故事并没有到此结束,”《南华早报》称,她于2015年被遣返回国,当时受到了国内外媒体的高度关注。而余英怡目前下落不明。

根据中央纪委官方网站的信息:2015年9月24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中国司法、执法和外交等部门与美方密切合作,将潜逃美国14年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邝婉芳强制遣返回中国。


那么,被Amicus高调用作“成功案例”示范的邝婉芳,为何最终没有能够在西班牙“隐姓埋名”?

为表明其所言属实,Amicus公开了邝婉芳和余英怡被关押时,在美国联邦监狱管理局(BOP)的注册号码。

参考消息网-锐参考登录BOP网站,输入邝婉芳的注册号码查询显示,她确实于2011年9月23日被释放。但并不清楚此后的去向。



因此目前尚未有足够的证据证明,Amicus公司帮助余英怡和邝婉芳获得了西班牙公民身份,并帮她们引渡到西班牙。

此外,根据中国司法部网站,中国与西班牙在2005年7月签署了引渡条约,并于2007年4月生效。

不管Amicus的说法是否属实,如此高调地拿外逃人员给自己“做广告”,这样的“勇气”也是没谁了。

除了邝婉芳和余英怡的“成功案例”,在Amicus公司上的“协议引渡”条目下,还展示了约60个该公司运作过的囚犯引渡案例。其中包括多个身份显示为中国公民的客户,他们在美国被以走私、造假等罪名起诉后,最终都被引渡到了中国香港。



该公司的网站上,所有的服务都是明码标价。初次咨询费用是600美元,之后是每小时300美元(1美元约合6.87元人民币)。

Amicus多次强调自己的服务“合法”,自称并不缺少客户,“我们帮助过数百个客户”,同时保证“高度保密”。

至于如何具体的“隐姓埋名”,Amicus甚至给出了一套详细的指南,其中不少建议读起来更像“间谍手册”中才会出现的。

比如,Amicus称,当客户在自己的帮助下获得新身份后,还需要有和这个身份相配套的编造出一套“故事”(legend,英语中也有“传说”的含义),而为了让自己的身份显得更真实,必须了解新身份所在国家的政治社会概况,甚至还要假冒和新身份相符的口音。而且,新身份的生日,家庭背景,兴趣爱好等等都要倒背如流。

参考消息网-锐参考注意到,在社交网站领英上,Amicus一直持续不断的发布与自己“业务”相关的文章。如《查出假护照有多难?》、《并不想生活在加拿大的中国富人》等,最新的一篇文章发布于2月11日,主题是《(加拿大)与中国签署引渡协议的提议是危险的》。


那么,这家高调帮中国贪官“洗白”的公司究竟是“何方妖孽”?



小续续 发表于 2017-2-26 11:17:29

《南华早报》多次联系Amicus要求采访未得到回应。此外,在温哥华所属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搜索不到以Amicus名字注册的公司。而且该公司网站上所声明的温哥华地址也被证实是错误的。

加拿大律师、反洗钱案专家克里斯蒂娜·杜海姆接受《南华早报》采访时表示,一国公民要改变身份的首要前提,是得到其所在国家政府的同意。否则,所有的外逃犯都能在异国他乡轻易地隐性埋名,逍遥法外。

她认为,如果只是给客户提供如何在外国合法申请国籍的咨询服务,这是合法的,但Amicus提供的服务“闻所未闻”。

杜海姆强调,就邝婉芳和余英怡一案而言,如果她们没有得到中国政府的同意,就在西班牙或其他地方获得新的身份,以新的名字生活是不合法的。每一个和这个新的虚构身份相关的文件、证明都不合法,这是涉嫌身份欺诈的行为。



“加拿大近年来兴起一些比较神秘的公司,他们一般以‘投资理财公司’或‘理财咨询公司’的名义出现,而实际业务范围则十分广泛而微妙。”旅加学者陶短房告诉参考消息网-锐参考。

实际上这些公司并不只为中国贪官服务,其中不少早在中国贪官移民潮兴起之前就存在。按一位业内人士的说法,他们“只是在兜售一些特殊的服务,任何需要且能承担费用者都欢迎”,贪官及其家属只不过恰好与这些公司的客户目标定位重合罢了。

陶短房介绍说,这类公司的“产品”包括大额资金跨国转移,在“避税天堂”注册公司和开设账户,利用第三国法人身份在加拿大注册公司,为购买加拿大当地物业寻找合适的“人头”,并采取措施(比如使用学生“人头”和用多个“人头”合股购买同一幢物业等)降低购买成本。

此外,近来比较流行的一种业务,是利用美国EB5政策(EB5投资移民项目,是美国针对投资者的一项移民计划,只要在美国投资50万或者100万美元并雇请10位雇员达两年以上,投资者在5年投资期过后,只要审核通过即可获得绿卡,没有学历、语言、年龄和商业背景的要求),在美成立相应基金,再让该基金投资加拿大房地产业,以此吸引中国富豪,据说这一模式可以同时办理美加两国移民,还可利用美国身份“洗白”其加拿大身份,据说一些贪官对此感兴趣。

英语中,“Amicus”一词来自拉丁文“Amicus Curiae”,即“法庭之友”。但根据Amicus公司所言,他们的所为很难让人相信是在依法行事。

“天网恢恢!虽远必追!”正如有网友所说,当中国政府境外反腐追逃的巨网在全球铺开后,无论“苍蝇”、“老虎”,还是何方妖孽,它们都难以遁形。

与众不同 发表于 2017-2-27 01:27:30

好帖,鉴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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