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务居民携巨款回加拿大会惹税局怀疑严查追税
非税务居民携巨款回加 会惹税局怀疑 严查追税居海外2年能赚大钱 令人难入信
特许会计师梁万邦表示,要做加国非税务居民,除了要切断跟加国的居住联系(residential ties),还要离开加国至少2年,「2016年回流,2017年便回来,税局会视你从没有离开加拿大回流过。」
梁万邦说,有些人离开加国时向税务局申请非税务居民,并获税局认定,但这也不代表是在税务上有免死金牌;若填报时不老实,该份认定只是自欺欺人。
「表面上你是切断了所有的联系,但未必真的实行,例如你说会卖屋,但最终没有卖。「税局是想尽办法确认你是税务居民,而你要尽力证明你是非税务居民,不用缴税,因此你是在跟税局角力。」他说税务局通常以「先斩後奏」的方式,先认定某国民是税务居民,纳税人便要做很多工作去证明自己跟加拿大已没有居住联系。
有些人为了将数额巨大的海外资产变卖,将款项带回加国,於是利用非税务居民的身分避税,这便会引起怀疑,像离加2年加4日,便突然在海外将大笔款项带回加拿大,「税务局会问你这笔钱从何而来;你说是在自己当非税务居民时赚回来的,所以加拿大无权向我徵税。但税局会怀疑,是否真的有这麽一回事?」
当事人若无法证明,可能全部款项都要缴税。当然回流20多年才携款项回加,当局也会理解。
若加国非税务居民在香港期间「炒楼」赚大钱,也能不向加国政府缴税,「但很多人是移民加国的时候,有栋楼『不记得』申报,现在便想@做两年非税务居民,卖楼之後再携巨款回加拿大。」这时税务局会要求这名国民出示证明,经追查下,很容易被揭发逃税。
梁万邦指,国民不应抱@侥幸的心理,因存在户口的海外资产纪录抹不掉。
在香港卖楼赚钱是否要缴税,视乎买卖物业的动机,「炒楼」获利是需要缴付利得税,税率为利润的15%。虽然加拿大已跟香港签订税务协议,但梁万邦指,两地税制不同,必须清楚了解申报和纳税问题。
非税务居民海外物业 可於回加後翌年申报
成为加国的非税务居民(non-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後,收入来源仍在加拿大的话,也要缴税;但炒股获利、联邦债券利息和外汇定期可免税。至於在海外的物业是否需缴税,关键之一在於该物业在何时买卖。
特许会计师梁万邦表示,假设A君是加拿大公民,在移民加国前,早已在香港购入价值100万元的物业;他其後回流香港,成为加国非税务居民,当时在香港的物业已升值至200万元。
由於当局是2004年才引入申报海外资产,因此若A君在2004年以前移民加国,根本不用申报。
若A君在2004年之後移民,而该物业又在收租,便需申报;但若物业是自用或留作家人用,而且物业是唯一海外物业,便不需申报。
假设A君在2000年购入物业,2004年移民加国时,物业市价为150万元,那麽他在回流香港,成为加国非税务居民时,物业升值至200万元,他便赚了50万元,亦即资本增值。这样便要看他在全球拥有多少物业,才能决定是否免税。
梁万邦说,A君移民和在回流时都要评估物业市价,不用缴税,「虽然入境和离境,物业在实体上是没有买卖过,但从税务角度已等如买卖,成本价以当时的市价为准。」他说在离境後才评估物业价格也未迟。
假设A君回流香港後,决定返回加拿大,重当加拿大的税务居民,此时该物业已升值至300万,那便当作重新购买该物业,成本价即为300万元。
回到加拿大的第2年,才需要申报海外资产。而200万至300万的增值,不用纳税,因当时A君跟加国在税务上,没有关系。
梁万邦补充说,若该物业用作自住,是海外唯一物业,也不用申报。若干年後,A君以320万元出售该物业,便是赚了20万元。只要不是自住物业,都要支付资本增值税。
另一例子是,假设有B君回流香港发展,成为非税务居民,在香港购入价值300万元的物业,离开时物业已值400万元;当B君回加,重新成为税务居民时,该物业并无卖出,那就只需按正常程序申报海外资产便可
多多益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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