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通过“对台6项保证” 首度诉诸文字
于昨日下午,美国联邦众议院院会无异议通过支持台湾的“共同决议案”,除重申“台湾关系法”外,亦首次将“六项保证”诉诸于文字,并强调两者是美台关系的基石。据《联合新闻网》报导指出,其实“六项保证”是于1982年8月17日,在美国和中国发表“八一七公报”之前,由当时的美国在台协会台北办事处处长李洁明,对当时的总统蒋经国先生口头上所提出的美国方面说明。
据李洁明在回忆录中称,六项保证当时是写于美国总统雷根写给蒋经国的私人信函中,所以并没有任何美国官署字样与任何官方签名。在美国行政部门的公开档案中,也不曾看到李洁明当时使用的确切相关文字内容是什么。
李洁明在回忆录中也提到“六项保证”之由来,当时是由雷根的白宫国安会团队草拟之后,再经当时的国务卿舒兹(George Shultz)和时任的国防部长温柏格(CasperWeinberger)签名与确认后,才成为最终版的“四段文字”,其签署日期是与“八一七公报”同一天,并将它存放在美国国安档案保险柜之中。
根据美国国会网站,去年共和党籍联邦众议员夏波(Steve Chabot)提出草拟的HCR88共同决议案,有关雷根政府所提出的“六项保证”内容为:
一、美国不会设定停止对台军售的日期。
二、美国不会修改“台湾关系法”的相关规定。
三、美国不会在决定对台军售前和中国咨商。
四、美国不会在台湾与中国间担任调人。
五、关于台湾主权,美国不会改变自身立场,这是个须由中国人自己解决的问题,且美国不会迫使台湾与中国谈判。
六、美国不会正式承认中国对台湾的主权。
在这次表决前夕,包括共和党籍的联邦众议员罗艾斯(Ed Royce)、卡特(Buddy Carter)、夏波、罗斯雷提能(IleanaRos-Lehtinen)与民主党的众议员恩格尔(Eliot Engel)等人皆于会上陆续发言,并力挺台湾关系法与六项保证是美台关系基石。
他们并称,于今年初,台湾再度向世界展现自由公平的选举,此为台湾人民引以为傲的民主成就,台湾不仅是美国的伙伴,更在亚洲的区域稳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过台湾却要面临自身无法掌控的挑战,在美国及台湾共享民主这一价值观上,应该支持台湾。
夏波发言时亦直指,台湾的准总统蔡英文即将上任,可是中国却不愿尊重台湾民主程序选出的总统,相当令人遗憾。
其实美国国会议员有4种形式提出新立法,如法案、联合决议案、共同决议案与简单决议案等。
其中法案须经参、众两院通过之后,还要送请美国总统签署,才能够生效,并成为具约束力的法律;而共同决议案与简单决议案,则不需要送交白宫,是代表国会对某件事物的态度和立场,但不具法律约束力。
好人必有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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