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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 加拿大移民未在5年内住满2年被当局发递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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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迷糊 发表于 2014-5-18 11:5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名中国来的永久居民,在前年8月于温哥华国际机场入境时,因为未在5年内住满2年,被移民部发出“递解令”(removal order),欲取消其永久居民身分。经入禀联邦法院,法官在4月中以签发“递解令”的移民部长代表(Minister's Delegate)未获得授权签发“递解令”为由,将其“递解令”撤销,而有关该永久居民是否符合居住条件的问题,则获得重新审查机会。


中国移民张晓晓(译音,Xiao Xiao Zhang)前年8月2日入境温哥华机场时,被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官员发现,他在过去5年时间,应该在加拿大居住730天,而他则少住了247天,但张晓晓承认他是少住,不过,少住天数就只有86天,不是CBSA官员所计算的247天。

张委托移民律师王仁铎对移民上诉部门(IAD)提起上诉。

联邦法院法官哈林顿(Harrington)在判决文件指出,IAD虽然确认签发“递解令”的官员亚当姆斯基(Elek Adamski)具有督察(Superinendent)资格,但亚当姆斯基作证时,却不小心说漏嘴,光是具有督察身分,还不足以签发“递解令”。他说,根据规定,还必须完成一项移民部长代表的训练课程,才具备签发资格。

哈林顿认为,光是IAD未完整检视亚当姆斯基有无足够授权,即可以将“递解令”的决定取消。

CBSA对张晓晓居住天数的计算,与张所说的差距问题上,法官发现,官员明显漏计张晓晓在2011年7月8日返回加拿大时在护照上所盖的入境章,官员解释,他在计算张的居住纪录时,是引用有关旅游纪录的资料,但该资料并未送给移民上诉部门(IAD)作为证据。

张晓晓在被发出“递解令”时,由于他具有永久居民身分,所以可向IAD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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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魔女 发表于 2014-5-20 20: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拿大移民未在5年内住满2年被当局发递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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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wengwu 发表于 2014-9-23 07:4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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