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管物业法》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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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的Condo停车位面积大得足以停放一辆私家车和我的摩托车,大厦经理劝告我必须移走其中一辆。因为大厦章程书提到,一个车位只能停放一辆机动车。如果车位还有剩余空间,难道没有理由批准我停放这两辆车吗?
答:你在停车位停放两辆车的做法也许是合理的。不过,为了便于实施,大厦章程书中的禁令并不要求合理。一辆机动车意味着就是仅仅一辆车。
问:我对面的邻居烟瘾很大,烟味飘进我的单位,影响我的健康,管理处说他们和法团都对此无能为力,这说法对吗?
答:错。 《共管物业法》 (Condominium Act )规定,法团要履行条例。其中第117条规定指明,在单位或公共空间禁止进行任何会对个人造成伤害的行为,包括伤害人身健康。法庭可以根据第134条规定,颁令法团履行第117条规定。
或者,法庭也可根据请求,以违反第117条规定为由,颁令阻止可致癌的烟飘入其他单位或公共空间。
问:我们买入单位两年后,开始听到有隆隆声,明显是从我们单位下面的垃圾房传来。有人告诉我们,那些噪音来自近期安装的大抽气扇。并且我们对此无计可施,这说法正确吗?
答:垃圾房的抽气扇如果运作正常,不应该发出噪音骚扰到你的单位。如果真的是抽气扇出了状况,业主立案法团有责任维修或更换。
问:大厦委员会发出通告,要求业主允许保安人员和水暖工人进入单位,检查水管漏水和在马桶安装省水装置。我的水管没有漏水,而且也安装了省水的双冲式座厕,我可否拒绝工人进入单位?
答:《共管物业法》第19条列明,法团或获授权人士可以在合理时间、合理通知期的情况下,履行法团的责任或行使权力。我认为,在没有证据表明你的单位存在漏水的情况下,入屋找寻未知漏水的做法,不属于19条设定的法团的责任和权力范围内。
同样,法团没有目标、责任和权力,允许法团派人更换或更改单位内的配件,例如座厕,我相信那份入屋通知没有效力,也不符合第19条规定。
作者Gerry Hyman为多伦多星报共管物业法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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