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在加拿大买房怎么可能会坐牢
在中国通过合法渠道换汇到海外买房是明令禁止的,大量国内资金想带出国门只有地下钱庄一条路,这条路一直就是非法的,只不过此前被抓到处罚一般较轻。比如此前公布的香港籍华人陈某,2015年将17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陈某最终被罚款153万元人民币。现在就没有这么简单了。
从2019年2月1日起,超过500万人民币就可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除了罚款,还可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超过2500万人民币的,可能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过地下钱庄换汇到加拿大买房的路可以说是彻底被堵死了。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9年1月31日晚上8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并于2月1日凌晨开始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截图
这份文件的核心有如下几点:
一,“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二,明确了什么是“非法买卖外汇”的“情节严重”,比如“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就算。按照刑法,就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明确了什么是“非法买卖外汇”的“情节特别严重”,比如“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等就算。按照刑法,就可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照今天公布的1:5.09元的汇率计算,如果倒卖98.2万加元(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汇,就符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条件;如果倒卖491.2万加元以上的外汇,就符合“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份详细的文件说明,没有明确指明非法外汇买卖的用途,也就是说买卖外汇超过法定的每人五万美元以上,都是非法的,当然也包括买卖外汇用于购买海外房产。
因为目前国内居民购买海外房产,基本都是通过地下钱庄,地下钱庄非常容易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而国内居民通过地下钱庄的购房行为就属于这种非法买卖外汇罪或者变相买卖外汇。
而本次文件打击的重点是“变相买卖外汇”。所谓“变相买卖外汇”,就是境内境外的资金互换,不涉及资金的直接流出,往往交易更加隐蔽、金额更为巨大。很多海外房产的售楼处在国内通过收人民币来转移到国外的做法,就是通过这种资金互换,也就是“变相买卖外汇”成为了打击对象。
比如,一个中国内地居民用1000万人民币,购买加拿大的房产。按照现在外汇管理制度,是绝对不允许的。如果在国内找地下钱庄换成美元,那么就是非法外汇买卖罪获刑。
而这位中国居民用于购买加拿大房产的资金其实就是通地下钱庄对倒货币互换,这种“货币互换”实际上是把流入中国的外汇截留在了加拿大。表面上并没有直接“套汇”,没有减少中国的外汇储备,但逃离了国家外汇管理的监管,阻止了中国外汇储备的增长的同时,造成国内资金的短缺,更没有流入中国的实体经济。
购汇用途有限制,境外购房一直就是不允许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6年最后一天发布公告,宣布自2017年1月1日起,个人申购外汇需要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明确填写购汇用途和用汇时间。个人申购外汇须明确更多法律责任,如果违反境外买房、洗钱等六项禁止行为,将被列入“关注名单”,个人当年及之后两年不享有个人便利化额度。
《个人购汇申请书》需填写的内容包括:购汇人姓名、身份证号、人民币账号、外汇账号、币种、预计用汇时间(精确到月)、购汇用途等。
购汇用途分为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货物贸易、非投资类保险、咨询服务和其他总共九大项。
《个人购汇申请书》还明确列出了境内个人在办理个人购汇业务时的6项禁止行为:
1.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汇信息;
2.不得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
5.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6.不得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非法买卖外汇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的处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解释》提高了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数额认定标准。
此前的规定出自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根据当时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计算约相当于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解释》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此前没有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解释》按照“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五倍确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即非法经营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同时,《解释》还以“数额+情节”的形式,规定了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四种情形: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具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1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且具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曾杰表示,此前我国只规定了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意味着即便是非法买卖外汇达到千万、数亿的被告人,也只能认定其为“情节严重”,最高刑在五年以下,此前国内很多案件都是如此处理。《解释》出台之后,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有了明确规定,达到数额或者情节标准的案件,可以在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间量刑,这对于打击该类犯罪无疑具有强烈的震慑作用。
另外,单位犯罪适用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单位实施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依照《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地下钱庄更具隐蔽性,为《解释》重点打击对象,从重处罚
曾杰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从当下的司法实践来看,非法买卖外汇大都通过地下钱庄以“对敲”方式进行,具体手段是把人民币和外汇的直接交易隔离,人民币只在境内交易,外汇在境外交易,没有发生物理流动,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这样,地下钱庄的境内账户和境外账户之间没有资金往来,表面上没有倒卖行为,实质上却完成了非法的换汇活动。这种模式更加方便不法分子将境内的资金转移到境外。而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很多地下钱庄还会采取虚拟货币的方式进行支付和购汇,从而更加具有隐蔽性。这也是《解释》出台的一个关键背景。
2015年11月浙江金华市公安机关侦破一起通过非居民账户(NRA)实施资金非法跨境转移的地下钱庄案件,即为“对敲型”地下钱庄。据媒体报道,该案涉案金额达4100余亿元,后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团伙提出指控。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年年报,借助现金交易躲避监管是地下钱庄呈现出的新特点之一,即在境内接收人民币现金,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此外,地下钱庄还利用国内外设立的空壳公司,在多地、多家银行开立账户,资金操作手法复杂多变,隐蔽性强;非法活动区域不断蔓延,通过异地资金频繁划转;非法经营活动范围扩大,一些地下钱庄不仅进行资金流转汇兑,还开展为虚假招商企业提供虚假发票、为出口骗税企业提供虚假出口单证、为企业和个人代办境外开户手续等非法活动,危害程度不断加大。
2016年,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共查处涉及地下钱庄的非法买卖外汇案件400余起,共处行政罚款近亿元人民币。2017年查处案件数量和罚款金额均大幅增加,共查处涉及地下钱庄交易对手的非法买卖外汇案件1400余起,行政罚款数亿元人民币。
两高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走私犯罪和跨境*品犯罪增加,以及我国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等涉地下钱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涉地下钱庄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地下钱庄已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最主要通道,不但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还日益成为电信诈骗、网络*博等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渠道,成为贪污腐败分子和恐怖活动的“洗钱工具”和“帮凶”。
《解释》中还明确了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或者帮助恐怖活动罪竞合时的从重处罚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于地下钱庄实施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又构成洗钱罪或者帮助恐怖活动罪的,按照竞合犯处罚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买卖外汇:有人买房有人还*债
从2018年外汇局通报的典型案例来看,非法买卖外汇为个人外汇违规行为的重灾区。根据新京报记者统计,2018年全年,外汇局共通报了130起外汇违规典型案例,36起涉案主体为个人,其中15起案由为非法买卖外汇,罚款金额共计3904.87万元人民币,平均每个案件罚款260.32万元。
通过地下钱庄买卖外汇的常见手段是:将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境外账户。15起案件中有2起案件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
个人非法买卖外汇向境外转移资产的目的包括购买房产和偿还*债。有3起非法买卖外汇案是为了购买境外房产,其中金额最大的为香港籍陈某。2015年1月至8月,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7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最终其被罚款153万元人民币。
还有人的目的是偿还境外*债。2012年6月至2016年9月四年多时间内,浙江籍夏某将14188.45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境外账户,用于偿还境外*债。夏某被罚款1418万元,是2018年外汇局通报的所有非法买卖外汇案例中被罚款金额最高的,也是所有个人外汇违规案例中罚款金额最高的。
另外,有两起案例的通报中直接点明是在澳门*场的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江苏籍徐某、辽宁籍冯某均为在澳门*场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二人违规金额折合人民币分别为265.98万元、1081.79万元,分别被处以罚款32万元、130万元。
2018年12月6日外汇局的违规案例通报中,首次披露个人的外汇违规行为处罚信息被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违规个人还被实施“关注名单”管理。这意味着,自此以后,非法买卖外汇的个人除了被处以罚金外,还会被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央行征信。
曾杰对记者表示,《解释》出台后,对于普通的境外旅游、求学这类人群影响不大,但对于有大额购汇、外汇收支需求的国内商户而言,他们应该更加严格地遵守外汇管理方面的法规,在指定的场所换汇和购汇。“因为的确有很多进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接收外汇或支付外汇时,都是通过地下钱庄进行,逃避外汇监管,获得非法利益,特别是在境外有经营实体的中国商户,要更加严于律己,不能以‘亲友互助’的名义帮助收汇、换汇,否则极易陷入刑事犯罪误区。”
而对于普通人而言,总体的原则就是只能在指定的场所即外汇指定银行进行购汇,不能通过其他非法的方式,比如通过私人、地下钱庄购汇。
早换的也要追溯
国家外汇局已经表示,对于过去利用分拆汇款,蚂蚁搬家形式到境外购房产的中国公民,将依法进行外汇追回并罚款,若不能按时还回款项者,将判以刑法骗汇罪论处。
去年9月,国家外汇局就通报了一则违规案例,显示当事人是在2016年犯事,涉及金额250万英镑,构成逃汇行为,被罚150万元人民币。
外汇局早前也通报,2018年上半年,共查处外汇违规案件1354件,罚没款达到3.45亿人民币,同比分别增长19.7%和59.5%,显示国家打击蚂蚁搬家逃汇行为已经向广度和深度进行,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两高的最新文件显示,目前打击重点已经转向非法买卖外汇和地下钱庄交易,华人想要违规境外汇钱的路径基本已经都堵死,没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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