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一笑 发表于 2018-10-16 10:04:34

加拿大中国CRS税务资料互换后中国资产房产详细攻略

本帖最后由 清风一笑 于 2018-10-16 10:07 编辑

加拿大当地时间2018年9月,加拿大税务局(CRA)同多个国家的税务当局首次展开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交换,“华人正式迈入全球资产裸奔时代”。

华人是否会被双重征税?


根据加拿大现有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加拿大居住183天或以上,可能会成为事实居民或被视为居民(factual or deemed resident of Canada)。

而中国税法的改变,该人可能同时也对中国有纳税义务。


因此,双重征税成了很多人的担忧。



对此,Dany Morin称,“如果两国根据各自的国内法(domestic law)将某人视为税务居民,并对同一项收入征税,的确会产生双重征税(Double taxation)的情况。”


“幸运的是,加拿大拥有广泛的税收协定(tax treaties)网络,包括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旨在避免双重征税问题。”


Morin进一步向记者介绍到,加拿大的税收协定中有“打破平局”(tie breaker rules)的规则,以解决两国同时将某人视为税务居民的情况。在加中税协定(Canada-China tax treaty)中的第4条,保护了纳税人免被双重征税。”


“如果该人在同一时期也是中国的居民,打破平局规则将有助于解决该人的居民归属问题。此外,该条约的其他条款将解决加拿大和中国对该人的收入征税的各自权利,保护纳税人免受双重征税。

因此,Morin并不担忧会产生双重纳税的问题。

“在以往,非居民在加国工作,劳务收入要向加国交税。如还对中国有税务义务,在加交的税款可以抵减在中国的税款。同样在中国产生的收入向中国交税,也可以抵减加国的(foreign tax credits)。根据收入不同,税率不同。如果加拿大税率高,差的那部分可能要在加拿大补缴。”



中国出租房如何处理?

在早期的移民中,不乏许多人在八九十年代登陆(landing)加拿大时并候没填写过完备的申报表,而在其后数十年的移民生活中也没有注意海外资产的申报。

现今随着CRS的开启,这部分人在中国的资产也无处隐藏。


Dany Morin表示,多年都没申报过海外出租物业收益的人群,会有很大的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两点上:

一是多年的房租收入没有申报;

二是海外出租物业也涉及到海外资产申报。


首先要考虑自己是否符合加入CRA的主动披露程序(Voluntary Disclosures Program,VDP),就是我们常说的‘坦白从宽’政策。


在今年3月1日之前,过往10年有漏报、不完整申报的,税局会给一次机会,一次性把过去10年的补报。


如果获批,可以免除过往10年部分的重大疏忽罚款(Gross Negligence Penalty),甚至全部罚款和利息。但应交的税款还要补交。未申报的出租收入税率,是纳税人当年的个人边际税率。 ”




而在今年的3月1号以后,加拿大税局的政策改革了。

Dany Morin表示,现在这部分人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因过失(mistake),指因无心的错误而没有申报的,基本可以免除所有的罚款什至利息,每个案件单独对待。

另一种就是有目的(Intention)、故意隐瞒的,只能免除重大疏忽罚款部分的罚款。”


“重大疏忽罚款”,是指税局除了计算正规的罚款外,会对恶意隐瞒、欺诈的纳税人征收50%的额外罚款。


比如,计算过纳税人漏报、瞒报的税款后,应征收1,000元的罚款,加上重大疏忽罚款50%,即500元后,这部分罚金变为1,500元。


Dany Morin表示该政策也只有十年的期限。

“超过十年的案例较麻烦。积累的罚款多,每年还会有利息。这份收入产生的税金加利息、罚金是不小的数目。尽管不同的会计师、税局不同的工作人员处理起来可能有不同的结果,但加拿大的法律不是条文法,是案例法。作为专业的会计师,肯定要为客户争取,提出他是因缺乏税务知识而忽略了这个问题,不是有意而为之。但因为租金在中国普遍都不申报,很难说服税局你是因为忽略没有报,因为租金也是个不小的收入。”


记者提及,如能证明在中国申报了物业的租金收入呢?

Morin表示,这需提供详细的证据。

“据我了解,在中国的大部分租金收入都是不报税的。因为在中国不存在主动申报个人所得税。总收入12万人民币以下不需要申报,收入超过12万人民币以上才报。且中国主动申报租金收入的人也不是特别多,所以很少有能有这种情况。”



Morin提示,海外资产申报的漏报,超过10万加元而没有报的,每年的罚金最高可达2,500加元。

而恰恰一般海外的房产都会超过10万加元。

在中国有房产的加国税务居民,尽管很多时候可以争取VDP,但在现有的情况下,是否能给免掉罚款并不好说。





国内空置房产如何处理?


如果中国的房产一直空着,怎么处理?

对此Morin表示,相比较在出租的房产,空着的房产在补报时较容易。

“空置或由家人使用,属于私人财产(personal use property),符合条件的可以指定为principal resident,就是我们说的自住房。”

而在加拿大已有自住房的,就不能再申报中国的房产为自住房。

这套房子空置或由家人使用时,不属于海外资产申报的范围,不需填写在税表上申报,只有这套房在卖出时,才需申报,因为会产生资产增值(capital gain)。


如申报为自住房,有主要居所豁免,增值部分无须纳税,税务上没有影响。


在过往,很多民众尽管知道应该申报海外房产为海外资产,但都并不清楚,在房屋用作私人财产时,并不需要填写在每年的税表上。

Morin提出,“只有当该房屋作为出租物业时,才需要在税表上申报,因为会有租金收入。很多华人自己报税,并不清楚这个概念。申报了国内personal use的房子,又没填出租收入,这会在税局产生争议。税局会问,既然申报了海外的出租物业,为什么没有申报出租收入?这是大家应该注意的地方。”



还有不少加拿大移民向记者提出过这样的问题:同时申报中国一套自住房、加拿大一套自住房可以吗?


对此Morin回应称,“自住房的定义,我更愿意用’主要居所’这个词。自住多少套无所谓,但同一时期内,一个家庭只能有一套主要居所(principle residence)。主要居所才能有税务上的豁免。比如,某人在北京和多伦多各有一套房,如符合一定的条件,海外房产也可以作为主要居所,并不一定只有加拿大的房子才能是主要居所。

就像鹏海辰集团有一位加拿大移民客户在多伦多有一套condo,在深圳也有一套,每年去深圳住几个月。深圳的房子完全符合申报为主要居所的条件。因深圳的房产增值更多,他就把深圳的房子指定为主要居所;那如果他打算卖加拿大的condo时就交增值税。”




中国的卖房收入

汇去加拿大会有什么困难?

很多老移民也许都有这样的担忧:卖掉中国的房产后,这笔收入想汇到加拿大来,会否影响退休的老人领取退休金?

对此,一同接受记者采访的加拿大持证特许专业会计师Allan Liu表示,如果是合法收入,也如实、完整地申报了海外资产,在加拿大是没有任何障碍和限制的。

“银行问到大笔汇款的来源时,拿出申报的材料即可。目前主要的困难是,从中国汇款进入加国,中国有每人每年不超过5万美金的外汇管制。”


老人卖掉中国的房子,如果是主要居所,有主要居所税务豁免,任何增值都免税,因此对老人在加拿大领取老人金没有影响。

而如果是在加拿大已有自住房,中国的房子是私人用途、不是主要住所,卖掉以后,增值部分会计入当年的收入,产生了资产增值。


Allan称,“这些收入可能会对下一年的老人金(OAS)以及最低收入保障(GIS)有影响。但这只是一次性收入,所以影响也就是一年。”

“而如果这笔卖房的钱汇来加拿大是作为给孩子买房的首付款时,按相关规定缴了税款以后,即便是大额,也完全没有问题;给孩子的属于是赠予,对孩子和父母的税务上都没有问题。”



全球金融信息交换

现已全面开始

Dany Morin表示,加拿大与中国交换信息的法定权力依据1986年签署的加中税收协定(Canada-China Income Tax Agreement)。

“目前加国政府正在实施的CRS旨在支持打击世界范围内的逃税和故意避税(aggressive tax avoidance)。100多个司法管辖区共同决意同为税务目的,要求金融机构识别非居民客户持有的金融账户,并每年向其税务机关报告这些账户。 迄今为止,加拿大有61个CRS合作伙伴,包括中国。”

加拿大税务局将受益于这样的协调安排,以便与其他税收管辖区有效、安全地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Dany Morin认为,CRS的优点在于,信息将根据共同的识别要求自动交换,从而使交换更有效,还可用于风险评估。

狂人001 发表于 2019-1-27 21:15:11

多多益善!

东方童话 发表于 2020-4-16 11:22:01

小菜一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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