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者:中国违抗南海裁决是遵循大国不受约束的惯例
新闻来源: BBC位于荷兰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判定,中国在南海划定其领海范围的“九段线”不合法。但是,对于一直强调对南海仲裁“不参与、不承认、不接受”的中国来说,这一判决仍然形同一纸空文。
美国肯尼迪政府学院贝尔弗科学与国际事务研究中心(Belfer Center for Science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主任格拉汉姆·阿里森教授(Graham Allison)指出,按照以往的大国行为惯例,对于此类国际仲裁,基本不会遵守。
“首先会发现的是,从来没有一个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曾经遵守与常设仲裁法院有关海洋法公约的裁决,”阿里森教授在《外交学者》(The Diplomat)杂志上发表的分析文章中说。
“事实上,五个常任理事国当中,没有一个曾经接受过任何一次国际法庭裁决,只要(他们认为)它侵犯了他们的主权或者国家安全利益。”
因此,他认为,中国的做法在客观上不过是按照数十年来所有大国的惯例而行。
“美国等国都曾批评北京在此事上的立场,”阿里森在文中写道,“但说回来,如果我们考究一下其他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是类似情形下都是怎么做的,得到的答案将不是我们所喜欢的。”
他引用古希腊思想家修昔底德的名言:“强者行其所能,弱者忍其所必受。”海牙各国国际仲裁机构往往只对弱国起作用。
以下是近年一系列类似的国际仲裁事件回顾:
2013年:“极地曙光号”案
作为对北极区域石油开采行动的抗议,绿色和平组织的“极地曙光号”(Arctic Sunrise)轮船在2013年9月进入被俄罗斯划为特别经济区的公海区域。俄罗斯海军登上了该艘悬挂荷兰国旗的轮船,扣押了所有船组人员。
荷兰向仲裁庭控告俄罗斯政府,但莫斯科表示该法庭对此没有司法权,不参与听证,也拒绝仲裁庭要求释放被扣人员的命令。
随后,常设仲裁法院裁决莫斯科须向荷兰支付赔偿,俄罗斯亦拒绝接受。
2014年:俄罗斯尤科斯拆分案
2003年,俄罗斯当局逮捕了私有化能源企业尤科斯石油公司(Yukos Oil Company)的总裁米哈伊尔·B·霍多尔科夫斯基(Mikhail B. Khodorkovsky),将这家公司收入克里姆林宫手中,并在随后几年将其出售。该公司股东在海牙一所仲裁法庭向俄罗斯政府提出起诉。
2014年,该国际法庭认定,俄罗斯政府是为了对霍多尔科夫斯基的政治动机进行惩罚,重新夺回对该私有企业的控制权,裁定俄政府须向这家已不复得存在的公司的股东赔偿500亿美元。
俄罗斯政府在此后并未支付过一分钱的赔偿金,且于2015年在荷兰另一家法庭赢得上诉。
该公司股东目前正在自己发起上诉。在理论上,假如他们胜诉,将有可能取得俄罗斯政府的一些海外资产,比如使馆大楼等。
2015年:查戈斯群岛案
在南海仲裁案宣判之前,英国首相大卫·卡梅伦(David Cameron)曾表示:“我们希望敦促中国成为有规可循的世界中的一部分,我们希望敦促每一方遵守这些法规。”
但就在去年,常设仲裁法院曾裁定,英国在其印度洋领地查戈斯群岛(Chagos Islands)设立海洋保护区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侵犯了该海域的岛国毛里求斯居民的渔权。
对这起毛里求斯发起的案件,英国在此前已经表示该仲裁院没有相关的司法管辖权。至去年3月,仲裁院裁定自己对此有管辖权。
英国没有清晰表态,是否将遵守有关的裁决,但是该区域的海洋保护区至今仍然维持原状。
美国:曾拒绝接受国际法院诉讼
由于美国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国,因此在法理上亦不受有关的国际公约条款约束。
与美国有关的最接近南海仲裁案的事件是1980年代的尼加拉瓜起诉案。该中美洲岛国向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控告美国在其海湾开采自然资源,并在尼加拉瓜的内部冲突中对该国右翼反政府势力加以支持。
华盛顿表示国际法院对此无司法管辖权,在法院驳回这一说法后,美国拒绝参与听证以及任何有关此案的后续程序。
此前,美国还进一步拒绝承认该法庭此后对任何有关美国的仲裁案件有司法权。
国际法院最终裁定尼瓜拉加胜诉,命令美国作出赔偿。但美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此后联合国要求其遵守国际法庭判决的动议中,先后六次行使一票否决权。
时任美国常驻联合国大使珍妮·柯克帕特里克(Jeane Kirkpatrick)曾评价国际法院是一个“半合法、半司法、半政治”的机构,各国对它的地位“有时承认,有时不承认”。
假设中国要仿效美国当时的做法,其中一种可能是中国彻底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为继美国之后又一个不参与该体系的大国
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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