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声称中国抵制南海仲裁的理由不成立
美国霍夫斯特拉大学法学教授 古举伦(Julian G. Ku) 为FT中文网撰稿:中菲南海仲裁裁决即将到来,成为近来最受期待的国际司法决定,甚至主导了近期在新加坡举行的香格里拉对话的议程。为挑战不利仲裁裁决的合法性,中国发起了颇受关注的外交和国际公关活动,竭力质疑仲裁庭仲裁的合法性。菲律宾的公关活动旨在支持仲裁裁决,但是收效甚微。菲律宾只是强调中国应该“遵守国际法”,但并未解释中国的法律依据为何站不住脚。
虽然笔者对菲律宾使用仲裁的做法(以及美国支持菲律宾的角色)提出了强烈批评,但是笔者并未批评其法律依据。中国表示,根据国际法可以无视即将到来的仲裁裁决。这一观点不仅错误,而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中国外交人员,学者和新闻工作者反复重申该观点,让旁观者以为中国的观点是有法律依据的,或者至少是有可能的。事实上,一位新加坡前部长就在本周表达了上述观点。作为对新闻工作者、政策分析师及其它非律师人员的一项公共咨询服务,笔者提供一个简单的法律依据,用以说明为什么中国抵制南海仲裁的依据不堪一击。
中国方面声称其曾做出过限制仲裁庭管辖权的声明,排除了“边界及主权”争议的管辖权,因而没有责任遵守联合国仲裁庭裁决。事实上,中国官员不仅已经声明,抵制裁决是在维护国际法,而且进一步谴责菲律宾提起仲裁是违反了国际法。
这一观点不成立,原因很简单。它有意忽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288(4)条款:“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该条款意味着,中国的声明是否排除和限制了菲律宾诉求的管辖权,应由仲裁庭来决定。
该案仲裁庭花费了一年多时间考虑管辖权的问题,并裁定菲律宾只有七项诉求在中国声明的范围之外。这意味着这七项诉求不涉及海洋划界及主权问题,因而不在中国声明的范围之内。仲裁庭裁定,根据其他法律事项的认定结果,其它八项诉求可能在中国声明的范围之内。
中国1996年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中方曾同意受制于296条款下的强制性争议裁决(“根据本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对争端所作的任何裁判应有确定性,争端所有各方均应遵从。”)以及288(4)条款(“管辖权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另外,这类条款并非罕见或没有先例。中国曾同意《投资争端解决公约》(ICSID条款41)及《国际法院规约》(见条款34)的类似条款。法院或仲裁庭管辖权由自己确定,该原则最早可追溯到美英之间19世纪的“阿拉巴马”裁决。
管辖权自定这条规则的原因显而易见。如果仲裁庭不能裁定争议事项是否属于管辖权范围,那么一方总能以缺乏管辖权为由规避仲裁(正如中国当前情形下的所为),仲裁的“强制性”则无从谈起。而中国签署和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正是同意了强制性仲裁条款的。
然而据笔者所知,目前没有任何中国官员或学者提到条款288(4),更没有人解释为什么中国不受该清晰条款的限制。目前为止,笔者发现的最接近的论据来自中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徐宏。他认为:国家有权不接受不参与仲裁;中国无义务接受或参与蓄意挑衅的仲裁程序;不接受或不参与非法发起的国际司法或仲裁程序的先例并不罕见;这并非中国首创。
对于“不接受或不参与非法发起的国际司法或仲裁程序的先例”,许司长并未援引任何出处。或许他暗指最近颇受关注的“非参与”案例:美国政府拒绝承认国际法庭对尼加拉瓜诉求的管辖权。但这对中国并非一个合适的法律先例,因为人们普遍认为,美国拒绝承认该判决,违反了其国际法义务。
然而最终,中国的法律依据匮乏或许并无多大关系。中国一直声称,中方不会承认仲裁庭的裁决,仲裁庭也无法执行裁决。但中国抵制裁决的合法性,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提供的法律依据。中国的公关活动成效显著,不仅混淆了议题,而且得到40个国家赞同中国(而非菲律宾)才是遵守国际法的一方。但对中国提出的似是而非的法律依据,以及为何可以不遵守仲裁的原因,批评者只需要一个简单明了的答案——这个答案就是288(4)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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